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BA-114-救-2-20250327-2
字號
救
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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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救字第2號 抗 告 人 陳彥賓 上列抗告人因有關刑事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5號)聲請訴訟 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 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6日114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 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林靜雯 法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