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M-108-智訴-8-20241024-2
字號
智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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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渭庸 選任辯護人 黃瑞霖律師 盧永盛律師 蔡琇媛律師 被 告 蔡明宏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被 告 羅聿闓 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律師 被 告 戴曉祥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被 告 王政羲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律師 被 告 許廷彬 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律師 被 告 饒瑞浩 選任辯護人 羅紹倢律師 柯德維律師 高振格律師 被 告 李岳岑 選任辯護人 林鵬越律師 被 告 馮偉凱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 4859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12263號、第20482號、第 22759號、第29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案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定於11 3年10月25日下午2時30分宣判,惟因全案案情繁雜,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