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M-108-智訴-8-20241209-3

字號

智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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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弘國 具 保 人 張秀春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48 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秀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弘國因強盜等案件,於偵查中之民國107年12 月19日,經本院命被告取具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擔保其到庭,由具保人張秀春於同日繳納5萬元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憑。 三、被告本案前經本院傳喚並指定被告到庭行審理、訊問程序, 除臺中市北屯區居所郵件因查無此人經退回,其餘戶籍、居所地址經合法送達,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拘提無著,且查無在監在押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審判筆錄、訊問筆錄、刑事報到單、員警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智訴字第8號卷八第337頁至第341頁、第417頁、智訴字第8號卷九第523頁至第526頁、第531頁、第543頁、第545頁、智訴字第8號卷十第185頁至第206頁)。另通知具保人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應訊,亦已合法送達具保人,且具保人未帶同被告到庭,另具保人稱其與被告已經有幾個月沒有聯絡等語,亦有本院送達證書、電話紀錄表、訊問筆錄、刑事報到單、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智訴字第8號卷九第323頁、第325頁、第329頁、第331頁、第345頁、第533頁、第535頁、第543頁、第545頁、智訴字第8號卷十第209頁、第211頁)。又受刑人經另案通緝,仍未到案,有通緝資料存卷可按(智訴字第8號卷十第207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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