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DM-108-智訴-8-20241212-6

字號

智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勁暐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48 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侵害商標權罪,處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3、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丁○○為邦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邦成公司)之總經理,其 與邦成公司之負責人、弘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弘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丙○○(丙○○所涉犯嫌,由本院另行審理),均明知「Rebeccabonbon」之商標圖樣,經商標權人日商王冠創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下稱王冠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獲准,取得使用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3、17等商品之商標權(商標註冊號、商品類別詳如附表所示),王冠公司並授權予香港商可利可亞洲授權有限公司(下稱可利可公司),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竟與丙○○共同基於行銷之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及近似之註冊商標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7年5月4日起,在大陸地區製造未獲授權之「Rebeccabonbon」商標圖樣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3、17所示之商品後,輸入臺灣,並在邦成公司之臉書直播平臺陳列販售,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侵害王冠公司之商標權。嗣於107年12月18日,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邦成公司及弘科公司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及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辦公室及倉庫,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丁○○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犯行,辯稱:我是跟可利 可公司對接窗口,我們所有的東西都是經過商標權人可利可公司同意才會去做等語(智訴字第8號卷二第411頁)。  ㈠「Rebeccabonbon」之商標圖樣,經商標權人王冠公司向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3、17所示之物品,現仍在商標權期間,並授權予可利可公司。被告與共同被告丙○○自107年5月4日起迄107年12月18日止,在大陸地區製造如附表所示之物品,透過貨運業者輸入臺灣地區。嗣於107年12月18日,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邦成公司及弘科公司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及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辦公室及倉庫,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等情,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㈡證人即可利可公司品牌授權經理戊○○於審判中證稱:我們公司主要代理歐美日等國家智慧ID的圖像授權、LOGO授權等,經由我們公司代理國外的品牌,做當地授權業務,我負責臺灣的部分。以前弘科公司是我們的被授權商,授權的品牌為「Rebeccabonbon」。日本CROWN公司將「Rebeccabonbon」授權給弘科公司後,版權方會依約給他們設計使用的ID,他們必須先經過審核,從平面設計、初步打樣及大貨樣都要經過版權方審核,通過後才能依照合約內容指定的通路進行銷售行為。打樣、設計是由弘科公司自己執行,要做包袋可能要設計款式,設計的平面部分在郵件上會有書面表格可以進行送審,設計如果送審通過他們就可以進行商品打樣,樣品也會送出審查,有書面及實樣的審查,都通過後才能到第3步的大貨樣送審,大貨樣指確定的成品,送給版權方審核看是否可行,通過後才能到通路上販賣。條約中有規定多少期間內版權方要決定是否同意送審,授權方要在10個工作天內審查通過或拒絕,如果回覆超過10天表示審核未通過,若日本版權方沒有同意,弘科公司必須重新更改、重新送審,之前的會被拒絕,被拒絕的品項或設計沒有經過審核不能販售。卷附合約書是我們公司代理「Rebeccabonbon」跟弘科公司簽訂的授權合約書,授權期間到2019年10月31日,也要求要送審的條款。在本案之前,弘科公司執行被授權商品都有按照上開條款進行送審流程。當初是由助理協助他們做送審。合約中有記載「品牌非專屬和不可轉讓的授權」,是指我們品牌授權給被授權方之後,就是他負責開發、銷售等,不能轉授權給其他非相關的公司,他們不是專屬授權,也不能轉授權出去。偵字第8402號卷第93頁至第113頁之郵件中看到的圖片,是有時候版權方會在網路上搜尋或來臺灣實際做秘密勘查,可能會發現一些比較沒有受到規範的行為,也會通知我們,助理再進行確認,如剛才所看到他們在自己的媒體上發表的資訊,我們就必須採證下來並提出警告。有時候弘科公司會提出促銷方案的活動,但必須專門提案出來,經過版權方同意後,可以做短期的活動促銷。促銷活動的贈品也需要事先經過送審,指明是哪個活動,弘科公司會提出活動時間、活動內容及贈送的品項,也需要另外支付權利金。偵字第8402號卷第377頁是CROWN公司發過來的,裡面包含沒有授權的品類、項目及沒有完成送審或完全沒送審的。芳香劑、噴劑、鞋墊、兒童雨鞋、口罩、襯衫、線衫毛衣、行動電源、筆袋都沒有授權。襯衫、線衫毛衣等不算在T恤的部分,因為衣服種類有很多,品類裡面的項目你要操作哪一塊必須要分開。包包類應該是沒有經過送審。兒童的鞋子、拖鞋未授權,化妝包、托特包、襪子應該是沒有送審等語(智訴字第8號卷三第168頁至第197頁)。  ㈢證人劉彗茹於偵訊時證稱:我是可利可公司的助理,公司主 要代理品牌作授權,本案我們代理日本品牌「Rebeccabonbon」,我們跟丙○○有簽訂合約,明訂授權品項為包包、長、短袖T-shirt、帽T、一般布鞋、平底鞋、涼拖鞋、襪子、行李箱,丙○○多做了童鞋、兒童雨鞋、口罩、鞋子除臭噴霧、防水噴霧、鞋墊等語(偵字第10581號卷第396頁至第398頁)。於審判中證稱:我於107年間在可利可公司擔任送審助理,可利可公司是智慧財產權的授權商,代理將商標權授權出去。我有經辦過弘科公司的授權案,我們公司對口是我和經理戊○○,弘科公司對口是丁○○。弘科公司與品牌方簽完合約、付完款之後,品牌方會給我他們的圖片資料,我收到後會給丙○○他們,讓他們用於簽約的商品上,我會教他們怎麼用、怎麼送審,協助他們到完成、商品出來、上架。送審流程是弘科公司提出想要販賣商品的設計樣式給我,我E-MAIL給總公司,得到品牌方通知確認該設計可以進行後,請弘科公司打樣,打樣完寄去總公司審核設計出來的東西有無問題,若沒問題就進到大貨樣,大貨樣還是要寄送最後完整的樣品給總公司,總公司審核通過後就可以上架販售。若沒有經過送審,或送審後不合格,商品不能販售,弘科公司也知道。如果弘科公司想要做贈品或促銷等活動,會需要額外流程,一樣需要做企劃書及送審,贈品不能販賣。我記得當時弘科公司每個月都會做活動如打折等等,一開始我們總公司說都要提企劃,但是雙方合作到最後,有促銷活動好像就不用審核了,只要有提企劃出來就可以做,但是裡面如果有牽涉到贈品的部分還是要送審。附表一第1、2、3、5、6、8項、第10、第12項、第13項、第17項未授權。第7、第9項沒有送審、第11項是部分沒有送審、部分送審未完成。卷附直播擷圖是搜索前,我陸陸續續會去看弘科公司直播,陸續擷圖下來的資料等語(智訴字第8號卷三第353頁至第376頁)。㈣戊○○、己○○前開證述,就被告丁○○、丙○○就附表一編號1至3、5、6(兒童拖鞋)、8、10、12、13、17等商品未獲王冠公司授權,就附表一編號7、9、11等商品未經送審或經送審但未通過,且依照合約約定,未經送審或未通過送審之商品仍屬侵害商標權等情節,證述核屬一致,並無矛盾。且參諸卷附弘科公司與王冠公司所簽訂之合約,授權品項確不包含附表一編號1(sweatshirt)、2(blouse)、3(mask)、10(shoe pad)、12(pencil bag)、13(deororant spray、cleaning mousse)、17(power bank),又依據合約書約定,拖鞋(slipper)、運動鞋(sneakers)、平底鞋(flat shoes)、靴子(boots)、雨鞋(rain boots)、襪子(socks)、托特包(tote bag)、手提包(handbag)、化妝包(make up or cosmetic case)等固均有獲得授權,惟運動鞋、平底鞋、靴子、雨鞋部分尺碼限23-25.5公分,且所有授權商品之目標客戶為18歲至35歲之女性,從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之鞋子為童鞋、編號6兒童拖鞋、編號8兒童雨鞋部分,應已逾越契約授權範圍。另依合約「approvals(審核)」條款,被授權方必須在授權方書面審核通過後,提供授權方打樣,產前樣和大貨樣,包含用在授權商品的所有行銷材料(包括包裝,宣傳品和行銷材料),授權方要在10個工作天內審查通過或拒絕,如果回覆超過10天表示審核未通過,足以佐證戊○○、己○○前開證述非虛,是就附表一編號7、9、11所示商品雖屬獲授權之品項,然未通過審核,仍應認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㈤又扣案附表一編號3之商品係「口罩」(mask),與告訴人註冊在案指定使用於工人用保護面罩、防護面罩、安全面罩、防煙面具、濾器防毒面具等商品,均具有防護、保護面部、呼吸功能,功能具關連性;編號17之商品係「行動電源」(power bank),與告訴人註冊在案指定使用於鋰電池等商品功能、材料及產製方式均具關聯性,足認為類似商品,且足使相關消費者誤認兩者為同一來源,而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㈥是被告雖辯稱有獲得授權等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95條於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然修正 後施行日未定,是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應適用現行商標法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第2款之侵害商標權 罪。被告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及近似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註冊商標之商標而販賣,販賣之輕度行為應為使用相同及近似商標之重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與共同被告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 犯。  ㈣被告持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及於類似商品使 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係基於同一銷售商品之營利目的,於密切接近時地而為,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㈤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第2款之侵害商 標權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侵害商標權罪處斷。  ㈥爰審酌被告為了商業利益,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於同一 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上開註冊商標,侵害告訴人就上開商標之價值與市場利益,有礙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並使相關消費者對於商品來源有混淆誤認之虞,所為非是。另衡及被告犯後始終未能面對己過,並考量侵害本案商標權期間、扣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非少,被告犯後迄未與告訴人和解,再參酌告訴代理人所表示之意見;復參以被告無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與被告自陳高中畢業,目前待業中,無收入,須撫養母親等一切情狀(智訴字第8號卷十第18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3、17所示之物,均為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其餘如附表一編號4、14至16所示之物品部分,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難認為與本案有關聯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故不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共同被告丙○○共同基於行銷之目的而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及近似之註冊商標之犯意聯絡,自107年5月4日起,在大陸地區製造未獲授權之「Rebeccabonbon」商標圖樣如附表一編號4、14至16所示商品後,輸入臺灣,並在邦成公司之臉書直播平臺陳列販售,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侵害王冠公司之商標權。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至第3款之侵害商標權罪嫌。  ㈡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我國對於商標權之取得,係採註冊保護主義。另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10年;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為商標法第2條、第19條第1項、第33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所明定。  ㈢查如附表一編號4「Rebeccabonbon」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寵 物用玩具、洋娃娃等商品註冊公告日係109年2月16日,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資料存卷可參(智訴字第8號卷三第217頁至第221頁),則被告於上開行為時,商標權人尚未將「Rebeccabonbon」商標圖樣註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商品類別;又如附表一編號14至16所示商品查無註冊審定號,自難認被告所為該當商標法第95條之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之構成要件。  ㈣綜上,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至第 3款之侵害商標權罪嫌,容有未洽,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鐘祖聲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張依琪、甲○○、林 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蔡有亮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 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 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附表一:商標法有關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指定使用商品類別 商標註冊/審定號 1 仿冒「REBECCA BONBON」商圖樣之刷毛T(Sweatshirt) 1,216件 T恤、毛衣、襯衫、襪子、鞋子、涼鞋等商品 00000000 2 仿冒「REBECCA BONBON」商標圖樣之襯衫(Blouse) 578件 T恤、毛衣、襯衫、襪子、鞋子、涼鞋等商品 00000000 3 仿冒「REBECCA BONBON」商標圖樣之口罩(Mask) 4,589件 工人用保護面罩、防護面罩、安全面罩、防煙面具、濾器防毒面具等商品 00000000 4 仿冒「REBECCA BONBON」商標圖樣之娃娃(Plush doll) 577件 寵物用玩具、洋娃娃等商品 00000000 註冊公告日:109年2月16日 5 仿冒「REBECCA BONBON」商標圖樣之鞋子(Shoes) 207件 T恤、毛衣、襯衫、襪子、鞋子、涼鞋等商品 00000000 6 仿冒「REBECCA BONBON」商標圖樣之拖鞋(Slipper) 511件 T恤、毛衣、襯衫、襪子、鞋子、涼鞋等商品 00000000 7 仿冒「REBECCA BONBON」商標圖樣之化妝包(Cosmetic bag) 70件 皮包及包裝用皮袋、筆盒等商品 00000000 8 仿冒「REBECCA BONBON」商標圖樣之兒童雨鞋(child rain boot) 3件 T恤、毛衣、襯衫、襪子、鞋子、涼鞋等商品 00000000 9 仿冒「REBECCA BONBON」商標圖樣之提包(Tote bag) 38件 皮包及包裝用皮袋、筆盒等商品 00000000 10 仿冒「REBECCA BONBON」商標圖樣之鞋墊(Shoe pad) 59件 T恤、毛衣、襯衫、襪子、鞋子、涼鞋等商品 00000000 11 仿冒「REBECCA BONBON」商標圖樣之襪子(Socks) 91件 T恤、毛衣、襯衫、襪子、鞋子、涼鞋等商品 00000000 12 仿冒「REBECCA BONBON」商標圖樣之筆袋(Pencil bag) 33件 皮包及包裝用皮袋、筆盒等商品 00000000 13 仿冒「REBECCA BONBON」商標圖樣之芳香噴劑、清潔慕斯(Deodorrant spray、Cleaning mousse) 280件 空氣芳香劑等商品 00000000 14 仿冒「REBECCA BONBON」商標圖樣之鑰匙圈(Keychain) 346件 無 無商標審定號 15 仿冒「REBECCA BONBON」商標圖樣之吊飾(Charm) 8件 無 無商標審定號 16 仿冒「REBECCA BONBON」商標圖樣之項鍊(Necklace) 2件 無 無商標審定號 17 仿冒「REBECCA BONBON」商標圖樣之行動電源(Power bank) 5件 鋰電池等商品 00000000 附表二:卷證 編號 卷證 1 《證人證述》 一、證人即告訴人可利可公司代理人戊○○: (1)108年3月14日10時37分偵訊筆錄【具結】(偵34859卷五第2    07、213頁) (2)109年9月29日9時30分審理筆錄【具結】(智訴字第8號卷三第168至    197、201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可利可公司鑑定人己○○: (1)107年12月19日9時33分偵訊筆錄【具結】(偵10581卷第396至398頁) (2)109年10月20日11時00分審判筆錄【具結】(智訴字第8號卷三第353至376、381頁) 2 《書證》 一、彰警刑字第1070101885號卷上卷(彰警上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丙○○107年12月18日10時10分指認)【3至6、9】(彰警上卷第237至243頁)  2.被告丙○○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3至6、9】(彰化縣警卷上卷第245至255頁)  3.本院107年聲搜字第2031號搜索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8樓之2】【3至6、9】(彰警上卷第265頁)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8樓之2】【3至6、9】(彰警上卷第267至269頁)  5.本院107年聲搜字第2031號搜索票【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2段65巷16樓】【3至6、9】(彰警上卷第271頁)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2段 65巷16樓】【3至6、9】(彰警上卷第273至277頁)  7.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區○○路000號】【9】(彰警上卷第287頁)  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區○○路000號】【9】(彰警上卷第289至291頁)  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精武分行107年7月18日合金精武字第1070002245號函及所附【3至6 、9 】(彰警上卷第301頁)   (1)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邦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彰警上卷第302至310頁)  10.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邦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交易明細【3至6、9】(彰警上卷第311頁)  11.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及交易明細查詢【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邦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3至6、9】(彰警上卷第313至327頁)  12.合作金庫銀行存摺【丁○○、捷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凱宸國際貿易有限公司】【3至6、9】(彰警上卷第329至333頁) 二、107年度偵字第34859號(卷三)  1.被告丙○○107年12月21日刑事抗告狀及所附(偵34859號卷三第203至213頁)【3至6、9】   (1)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邦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偵34859號卷三第215頁)   (2)「YES123」網站網頁列印【邦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偵34859號卷三第217頁)   (3)ETtoday新聞網頁列印(偵34859號卷三第219頁)   (4)本院104年度智易第25號裁判書列印(偵34859號卷三第221頁)  2.「Rebecca Bonbon」品牌授權意向書【9】(偵34859卷三第227至235頁)  3.終止授權通知【9】(偵34859卷三第237至243頁)  4.被告丙○○108年1月14日刑事答辯狀(偵34859卷三第261至275頁)【3至6、9】  5.被告丙○○108年1月15日刑事停止羈押聲請狀及所附(偵34859號卷三第325至339頁)【3至6、9】聲證六: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系統【邦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9】(偵34859號卷三第373頁)聲證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10月份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雇主提繳(偵34859號卷三第375頁)聲證八:ETtoday新聞網、商業週刊報導【9】(偵34859號卷三第377至380頁)聲證十:台中地院104智易25刑事判決【9】(偵34859號卷三第383至385頁)  6.被告丙○○與可利可公司己○○、戊○○對話記錄翻拍照片6張【9】(偵34859卷三第479至483頁)  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丙○○108年1月30日15時30分指認)【3至6、9】(偵34859卷三第501至507頁) 三、107年度偵字第34859號(卷四)  1.被告丙○○108年2月1日刑事答辯(一)狀及所附【9】(偵34859卷四第13至17頁)   (1)合作金庫銀行企業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9】(邦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偵34859號卷四第19至20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丁○○108年3月12日下午3時40分指認)【9】(偵34859卷四第175至179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丙○○108年3月12日12時15分指認)【1至6、9】(偵34859卷四第205至213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丙○○108 年3 月12日15時25分指認)【3至6、9】(偵34859卷四第293至297頁) 四、107年度偵字第34859號(卷五)  1.被告丙○○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查詢列印【1至6、9】(偵34859卷五223至226頁)  2.特定人ID開戶狀態列表(Z000000000-丙○○、統編0000000   0、00000000)【9】(偵34859卷五第267頁) 五、108年度偵字第8402號  1.被告丁○○與可利可公司LISA LIU往來電子郵件【9】(偵8402卷第93至113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戊○○108年1月25日11時45分指認)【9】(偵8402卷第119至123頁)  3.「Rebecca Bonbon」品牌授權書【9】(偵8402卷第139至203頁)  4.終止授權通知中、英文版【9】(偵8402卷第205至211頁)  5.弘科公司遭扣押商品明細表、到貨明細表【9】(偵8402卷第213至231頁)  6.弘科公司中、英文生產授權書【9】(偵8402卷第233至253頁)  7.弘科公司扣押商品照片111張【9】(偵8402卷第271至307頁)  8.「Rebecca Bonbon」商標登記資料【9】(偵8402卷第385至419頁)  9.被告丙○○、丁○○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9】(偵8402卷第443至451頁)  10.搜索現場【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和順路436號】照片2張【9】(偵8402號卷第453頁) 六、本院108年度智訴字第8號卷二  1.被告丙○○108年7月12日刑事準備六狀及所附【9】(智訴字第8號卷二第161至175頁)被證1:告訴代理人戊○○與丁○○於107年9月10日至20日間之電子郵件往來共2頁【9】(智訴字第8號卷二第177至179頁)被證2:告訴代理人戊○○同意銷售絨毛娃娃之對話截圖共3頁【9】(智訴字第8號卷二第181至185頁)被證3:可利可公司人員於106年7月4日同意銷售之郵件1頁(智訴字第8號卷二第187頁)被證4:可利可公司人員於106年6月28日同意銷售郵件1頁(智訴字第8號卷二第189頁) 七、本院108年度智訴字第8號卷三  1.【戊○○】109年10月14日所附補充文件,內含【9】:    (1)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智訴字第8號卷三第209至211頁)    (2)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註冊號00000000】(智訴字第8號卷三第213頁)    (3)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2503鞋】(智訴字第8號卷三第215頁)    (4)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智訴字第8號卷三第217至219頁)    (5)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2801玩具】(智訴字第8號卷三第221頁)    (6)商標送審三階段審核文件(智訴字第8號卷三第223至243頁)  2.【丙○○109年10月20日庭呈】己○○訊息對話紀錄截圖1張   【9】(智訴字第8號卷三第379頁) 3 《被告、共同被告供述》 一、被告丁○○ (1)108年2月19日14時3分警詢筆錄(偵8402卷第79至88頁) (2)108年3月12日14時40分警詢筆錄(偵34859卷四第157至163頁) (3)108年3月12日17時14分偵訊筆錄(偵34859卷四第423至426頁) (4)108年4月9日10時57分偵訊筆錄(偵8402卷第464至465頁) (5)108年7月12日9時40分準備程序筆錄(智訴字第8號卷二第132至154頁) (6)109年7月7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智訴字第8號卷二第411、447、455至466頁) (7)109年9月2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智訴字第8號卷三第167至199頁) (8)109年10月20日11時00分審判筆錄(智訴字第8號卷三第350至376頁) (9)113年10月17日本院訊問(智訴字第8號卷九第555頁至第557頁) 二、共同被告丙○○ (1)107年12月18日19時19分警詢筆錄(彰警上卷第223至224頁) (2)107年12月19日8時15分警詢筆錄(彰警上卷第225至235頁) (3)107年12月19日17時33分偵訊筆錄(偵34859卷一第429至432頁) (4)107年12月19日21時30分訊問筆錄(本院聲羈1028號卷第29至33頁) (5)108年1月30日10時57分警詢筆錄(智訴字第8號卷五第91至99頁) (6)108年1月30日13時16分警詢筆錄(偵34859卷三第489至499頁) (7)108年1月30日20時23分偵訊筆錄(偵34859卷三第561至562頁) (8)108年2月15日14時10分訊問筆錄(本院偵聲85卷第31至35頁) (9)108年3月12日11時16分警詢筆錄(偵34859卷四第199至204頁) (10)108年3月12日13時53分警詢筆錄(偵34859卷四第285至292頁) (11)108年3月12日17時53分偵訊筆錄(偵34859卷四第429至437頁) (12)108年4月9日10時57分偵訊筆錄(偵8402卷第462至464頁) (13)108年4月18日14時59分訊問筆錄(智訴字第8號卷一第127至129頁) (14)108年5月17日9時40分準備程序筆錄(智訴字第8號卷一第274至298頁) (15)108年6月14日9時40分準備程序筆錄(智訴字第8號卷二第39至60頁) (16)108年7月12日9時40分準備程序筆錄(智訴字第8號卷二第132至154頁) (17)109年7月7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筆錄(智訴字第8號卷二第404至406、445至446、454至466頁) (18)109年9月29日9時30分審判筆錄(智訴字第8號卷三第167至199頁) (19)109年10月20日11時00分審判筆錄(智訴字第8號卷三第350至376頁) (20)109年11月24日09時30分審判筆錄(智訴字第8號卷四第184至259頁) (21)109年12月22日09時30分審判筆錄(智訴字第8號卷五第32至67頁) (22)109年12月29日08時30分審判筆錄(智訴字第8號卷五第118至209頁) (23)110年1月12日09時30分審判筆錄(智訴字第8號卷五第262至293頁) (24)110年2月2日09時30分審判筆錄(智訴字第8號卷五第318至384頁) (25)110年3月9日審判筆錄(智訴字第8號卷六第184頁、第194至202) (26)110年3月23日審判筆錄(智訴字第8號卷六第297至334頁) (27)110年4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智訴字第8號卷六第411至453頁) (28)113年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智訴字第8號卷八第209頁至第222頁) (29)113年5月2日審判筆錄(智訴字第8號卷八第421頁至第460頁) (30)113年8月22日審判筆錄(智訴字第8號卷九第351頁、第354頁、第362頁、第405頁至第406頁、第415頁、第429頁至第430頁、第432頁至第434頁、第437頁至第445頁、第462頁)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