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DM-110-訴-1207-2024121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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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宗誼 選任辯護人 黃敦彥律師 被 告 林湘玹 選任辯護人 林采緹律師 周廷威律師 被 告 彭煒龍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所 為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207號)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宣告刑及沒收」欄之「彭煒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票面金額新臺幣【伍佰萬元】之本票壹紙」 記載部分,應更正為「彭煒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票面金額新臺 幣【肆佰玖拾萬元】之本票壹紙」。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上開記載,係文字之顯然誤繕,因不影響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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