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M-110-醫易-1-20241224-2

字號

醫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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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醫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望德 選任辯護人 徐盛國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醫 偵字第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望德係法務部○○○○○○○附設培德醫院 之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告訴人林劍輝於民國106年4月23日因感染性大腸炎至法務部○○○○○○○附設培德醫院(下稱培德醫院)消化內科門診就診,於107年1月23日因消化性潰瘍至培德醫院消化內科門診就診,嗣後同年3月28日、8月13日及11月1日均因上腹部疼痛再至培德醫院消化內科門診就診。於同年11月8日因腹痛至培德醫院就醫而由被告看診,由被告為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及處置,於檢查前告訴人告知被告先前均因食道嚴重狹窄而無法順利為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被告向告訴人表示會視檢查情況,若確實因食道過於狹窄而無法順利檢查,會另轉院至總醫院為擴張手術。於同日由被告為告訴人為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因告訴人之食道嚴重狹窄於距離門齒20公分處之位置,使用電燒圈套施行黏膜切除術,告訴人發生嚴重胸痛,被告即停止內視鏡操作,因告訴人於檢查過程中發生劇烈疼痛之情形,被告應注意、能注意考慮相關併發症,如穿孔、破裂等而進行身體診察、頸部、胸部X光檢查,仍有疑慮時,應考慮轉診或住院,竟疏未注意及此,僅為告訴人為X光檢查,知悉告訴人有氣胸之情形,並未進一步為其他檢查找出疼痛原因或留院觀察、轉院,僅單純建議告訴人休養,而讓告訴人即返回監所舍房內休息。於同日晚間告訴人因發燒、吞嚥困難及喉嚨痛至培德醫院門診就醫,由醫師安排告訴人轉診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就醫,經肺部及頸部軟組織X光檢查,發現有右側氣胸、兩側胸壁及下頸部皮下氣腫、頸部及胸部電腦斷層檢查,發現雙側臉部、頸部、胸壁及背部軟組織氣腫、胸縱膈腔氣腫、右側氣胸、雙側肋膜胸腔積水及頸部食道左側破裂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之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 罪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3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提起公訴,檢察官侯詠琪、郭逵、張永政到 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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