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M-110-附民-776-202412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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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7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00樓、00 樓、0 0樓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謝順明 被 告 謝明陽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3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薛雅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