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M-111-原金訴-135-20241210-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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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豐浩 具 保 人 李雨珊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雨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李豐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5月19日諭知被告得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保,經具保人李雨珊繳納現金後,已於同日釋放被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110偵字第26675號卷第195、199頁)。茲因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113年10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惟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後本院再次傳喚被告應於113年12月5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惟被告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應於113年12月5日督促被告到庭,否則後續將依法沒入保證金,該通知於113年11月5日送達具保人住所,並由具保人之同居人簽收,惟屆期具保人仍未能督促被告於113年12月5日到庭,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報到單、本院送達證書回證、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13年11月25日函暨所附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可查,又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存卷可參,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林皇君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