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M-111-訴-2529-2025021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健凱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7之「單位及數量(備註)」 之記載,應更正為「1包(含包裝袋1只)(備註: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111年11月8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564號鑑驗書,【鑑定結 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1.0561公克】),偵卷44152 號第629頁」。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7之「單 位及數量(備註)」之記載,對照原判決事實、理由及卷內證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開規定,逕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林皇君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