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條例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M-111-訴-549-2024103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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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少麒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37359號、111年度偵字第308號、第309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少麒業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