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M-111-金簡上-75-20241122-3

字號

金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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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吳俊郎 即 被 告 林明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惟此 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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