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M-111-附民-1857-20241224-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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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857號 原 告 蘇育仟 被 告 梁玹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97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梁玹彬被訴對原告蘇育仟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業經 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976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既經諭知無罪,就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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