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DM-112-中交簡-2059-20250210-2

字號

中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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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中交簡字第20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N DINH HONG(中文名:潘庭宏;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2年度中交簡字第2059號),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PHAN DINH HONG年籍「 西元2000年1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西元1990年1月10日」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PHAN DINH HO NG年籍「西元2000年1月10日」之記載,顯係「西元1990年1月10日」之誤寫,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資料1份(見速偵卷第35至36頁)在卷可查,而此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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