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M-112-中簡附民-199-20241015-1

字號

中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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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99號 原 告 陳佑瑜 被 告 柯宇軒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18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蔡咏律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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