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M-112-中簡附民-200-20241030-1

字號

中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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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00號 原 告 范凌明 被 告 王冠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中金簡字第16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曼寧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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