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M-112-中簡-2555-20241128-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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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國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中簡字第2555號),本院於中華 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均更正為 如附表「更正」欄所示內容。   理  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又裁判有誤寫、誤算之情形,如從裁判本身為整體觀察、理解,即可推知裁判之真意,或從卷內證據資料,有客觀、明確之事證足以證明該誤寫、誤算者,係唯一、明確,別無其他解釋或答案時,該誤寫、誤算即屬不影響全案之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自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05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 部分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內容。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原記載 更正 1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沒收部分所載「皮蛋陸顆」等語。 皮蛋肆顆 2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㈡⒊倒數第2行所載「皮蛋4顆」等語。 皮蛋6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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