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DM-112-原金訴-131-20250320-2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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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 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文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許文彥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原 金訴字第131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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