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M-112-原金重訴-169-20241007-3
字號
原金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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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兆富 曾泓溢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 第2373、2374號、111年度偵字第52538、52539、52540、52541 號、112年度偵字第1873、2085、2247、2248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王兆富、曾泓溢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認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