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CDM-112-原附民-102-20241220-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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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楊孟樺 被 告 許家榮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市政府社 會局英才婦幼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原簡字第51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蔡咏律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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