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M-112-原附民-109-20241122-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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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王金象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 被 告 方清科 王錦笛即立昇板模行 鍇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弘堯 被 告 睿鍇建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美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原易字第76號),經原告對 被告方清科及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王錦笛即立昇板模行、 鍇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睿鍇建設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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