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CDM-112-撤緩-37-20241022-2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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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KHUSNUL KOTIMAH(中文譯名:娣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 112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西元0000年0月0日生」之 記載,應更正為「西元0000年00月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西元0000年0 月0日生」之記載,顯係誤載,然此文字誤載,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參諸前揭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