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DM-112-易-3333-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文輝 選任辯護人 蔡其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3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阮文輝失火燒燬住宅或建築物等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 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阮文輝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房屋(下稱A屋)所 有權人,迄民國112年6月2日火災發生前,已居住在該址30逾年,其於火災發生前約6年多之某日,在該址1樓東南側裝設監視器錄影設備,將電源線插入插座運作,而該插座及室內電源配線,自使用日起即未更換。阮文輝本應注意監視器錄影設備使用之電源線及使用之插座、室內電源配線等相關設備應定期檢查、更換,而依當時情形及其社會經驗、智識,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均疏未注意及此。於112年6月2日1時許,因上開監視器錄影設備之電源線短路熔斷,導致火災,並造成A屋、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房屋(在A屋南側,下稱B屋)、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房屋(在B屋南側,下稱C屋)中如附表所示之物遭燒燬,而致生公共危險。嗣王亨年發現火災後報案。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案以下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被告阮文輝、 辯護人、檢察官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等節,並無非出於任意性、不正取供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 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阮文輝矢口否認有何失火行為,辯稱:上揭監視器 錄影設備故障,已於112年6月1日下午將主機連接插座之電源線、監視器鏡頭連接插座之電源線均拔除,本件火災非其監視器錄影設備使用電源線熔斷所致云云。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被告之子阮銘祥於112年6月1日16時55分6秒將監視器電源插頭自插座拔起,該監視器即未通電,不可能因通電短路云云。經查: (一)案發前被告有在A屋消防局所製平面圖及所攝相片所示之與 其右側鄰居(人朝戶外),相鄰之鐵捲門外側一樓高度之角落裝設監視器鏡頭、鏡頭之電源或傳輸線路有通往鐵捲門裡面之空間,且上開設備為被告管理;A屋、B屋、C屋由於上開時間經火燒燬或損害之情節,業據被告於消防局談話筆錄、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承認(見偵卷第18至19頁、第21頁、第83頁、第308頁),核與⑴證人鄭兆螢(B屋住戶)於消防局談話筆錄、警詢證述火災與財物損失情節(見偵卷第24頁、第91頁);⑵證人鄭權(C屋住戶)於消防局談話筆錄、警詢及偵訊證述火災與財物損失情節(見偵卷第28頁、第97頁);⑶證人王亨年於消防局談話筆錄、警詢及本院審理證述A屋發生火災之情節(見偵卷第79頁、第187頁),且有:⑴1之59號騎樓密閉空間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王亨年以行動電話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王亨年指出案發當時目擊火光位置相片(見偵卷第223至226頁、第227至232頁、第232頁);⑵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所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第五救災救護大隊幼獅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實驗室鑑定報告、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會火災原因鑑定書(見偵卷第41至45頁、第47至53頁、第55至73頁、第75至77頁、第101至108頁、第241至243頁);⑶消防局拍攝火災現場相片、消防局繪製火災案現場物品配置及照相位置圖(見偵卷第119至221頁、第110至117頁);⑷房屋座落位置平面圖(見偵卷第109頁)附卷可稽。上開各情,可認為真實。 (二)被告及辯護人雖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查:    1.依王亨年於警詢、本院審理證稱:伊於112年6月2日1時20分 許經過臺中市○○區○○路0000號,黎明路上煙霧瀰漫,伊報案後,在A屋開窗有聞到燃燒塑膠的味道,且北側有白色濃煙竄出,伊靠近A屋欲按電鈴叫住戶起床,就聽到一樓東南側鐵捲門上方,即A、B屋中間聽到爆炸的聲音,聲音蠻大聲的,導致旁邊停放貨車防盜器響起,另外在A、B屋間,但偏A屋處之騎樓地面處亦有聽到類似爆竹爆炸的聲音約5秒鐘。伊於1時36分許,約報案4、5分鐘後,站在A屋對面見A屋鐵捲門門縫上方一整條火光,先聽到一聲大聲的爆炸聲後後才看到火光,不知道是爆炸的火光或燃燒的火光,但火未竄到鐵捲門外,有燒焦味等語(見偵卷第79頁;本院卷第187至190頁)。依證人王亨年證述可知煙霧、火光均是從A屋竄出,爆炸聲響是在A、B屋間偏A屋位置,是初始燃燒位置應係在A屋東南側。  2.依上開「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所載:  ⑴「起火戶研判」欄中,勘查人員先勘查A、B、C屋結構、物品 損害情況研判C屋之熱煙流來自B屋,B屋之熱煙流來自A屋,A屋之熱煙流來自騎樓密閉空間向客廳延燒;再依報案人王亨年、A屋住戶被告、B屋住戶鄭兆螢消防局談話紀錄,比對B屋騎樓密閉空間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王亨年以行動電話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等證據資料,經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會火災原因鑑定書各出席委員共同決議,研判A屋為起火戶(見偵卷第68至71頁)。  ⑵「起火處研判」欄中,勘查人員勘查起火戶內部裝潢、物品 受損態樣,且說明「A、B屋中間層鋁質落地門東側緊貼磁磚貼覆牆柱高處鋁框北側(面向A屋)受熱變形拱起較南側(面向B屋)嚴重,電動鐵捲門馬達本體受燒燻黑」,研判火勢來自A屋騎樓密閉空間東南側上方附近;王亨年指認報案當時火光位於A屋東側鐵捲門高處;王亨年以行動電話錄影畫面擷取相片112年6月2日1時30分,A屋北側濃煙開始增大,A屋東側鐵捲門高處有火光產生。經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會火災原因鑑定書各出席委員共同決議,研判起火戶A屋騎樓密閉空間東南側上方附近為起火處(見偵卷第71至72頁)。  ⑶「起火原因研判」欄中,勘查人員先排除「爐火烹調」、「 敬神祭祖、祭祀」、「蚊香遺留火種」、「菸蒂」、「縱火」等不慎引燃火災之起火原因,再以起火處附近遺留疑似短路熔斷燒損監視錄影器鏡頭電源線(下稱證物1)、電動鐵捲門馬達電源配線(下稱證物2),經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實驗室鑑定結果,「證物1、2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受電弧燒熔所造成之通電痕相同,其中證物2之通電痕位於電動鐵捲門馬達本體之北側,檢視馬達本體南側外觀未受燒尚保有原色,研判疑似短路熔斷燒損電動鐵捲門馬達電源配線之通電痕應為結果痕,故判定以監視錄影器鏡頭電源線電氣因素(短路)引燃火災之可能性較大」。故勘查人員研判本案起火原因以監視錄影器鏡頭電源線(花線)電氣因素(短路)引燃火災之可能性較大(見偵卷第72頁)。  ⑷綜上,依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 轄區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送驗證物鑑定結果、監視錄影設備擷取畫面、關係人談話筆錄供述內容與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會火災原因鑑定書各出席委員共同決議綜合分析,研判A屋為起火戶,騎樓密閉空間東南側上方附近為起火處,起火原因以監視錄影器鏡頭電源線(花線)電氣因素(短路)引燃火災之可能性較大。  3.  ⑴依上開「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實驗室鑑定報告」所載 ,編號0000000-0號物證係A屋一樓騎樓東南側上方之監視器鏡頭電源線、編號0000000-0號物證係A屋位於上揭地點之電動鐵捲門馬達電源配線,2者均為花線,依巨觀實體觀察法、微觀金相觀察分析法鑑定熔痕種類,鑑定結果為2證物之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受電弧燒熔所造成之熱熔痕相同(見偵卷第101頁)。經本院函詢內政部消防署有關本案監視器鏡頭電源線受電弧燒熔時是否在通電狀態、該電源線有無插頭及刃片受燒、可否判決該電源線之插頭當時在插座內,經該署函覆意旨略以:0000000-0號及0000000-0號電源線鑑定結果均為通電痕(或稱短路痕),係指電源線火災時係處於通電狀態之下,且產生電弧燒熔導線而形成通電痕,故電源線需在通電狀態下,方可能產生通電痕。本案送驗證物編號0000000-0,僅有電源線無刃片,證物編號0000000-0電源線連接2片刃片,其外觀有受熱變色不均勻之現象,但未發現熔痕。該電源線之插頭(刃片)是否在插座内,宜由火災調查人員依據火災現場發現證物之位置研判。惟與刃片相連接之電源線上發現有通電痕,故該電源線應處於通電狀態,研判該電源線之插頭應插於插座上等語,有內政部消防署113年8月23日消署預字第1133317513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3至134頁)。  ⑵再觀證人柯源豐即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主 筆人暨勘查消防人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依照伊認知,鑑定報告中提到監視器花線(即編號0000000-0號物證)有通電痕,是在有通電情況下,才會產生短路發生這樣的通電痕。通電痕分為一次痕與二次痕,若是火災發生前短路引起這場火災,該電痕即是一次痕,是原因痕,該痕是因為電線老舊或披覆發生問題,導致電線發生短路,為熔斷現象,導致火災發生原因;若是發生火災再燒過去的就是二次痕,即結果痕,因為已經發生火災後才燒到電線,造成電線短路的現象。馬達電線(即0000000-0號物證)熔斷也是通電痕,但它後側本體有金屬顏色,後面灼燒部位沒有很嚴重,排除係其引起火災,該通電痕是結果痕,即二次痕。有二個通電痕存在的話,會去判斷何者為原因痕,不會二者均是原因痕,即一次痕部分。上開內政部消防署函意旨「監視器鏡頭電源線鑑識結果鈞為通電痕,係指電源線火災時係屬通電狀態之下其產生電爐燒熔導電而形成通電,故電源線需在通電狀態下方可能產生通電痕」等語是針對編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物證,二者鑑定結果均是通電痕,屬通電狀態下產生電爐燒熔狀態,意思是一定要通電才產生通電痕。另該函所稱「至於該電源線之插頭軔片是否在插座內已有火災調查人員依據火災現場發生之證物位置研判,為與軔片相連接之電源線上發現有通電痕,故該電源線應處於通電狀態,研判該電源線插頭應插於插座上」等語,依伊目前經驗,上開研判結果非蓋然率,或存在誤判等例外情況,是科學或物理上會出現的一個結論。至B屋無電器熔斷現象,故沒有可採樣送驗之證物(見本院卷第193頁、第195至196頁、第198至199頁)  ⑶綜上可知,勘查人員未見B屋有電器熔斷現象,在A屋則發現 監視器鏡頭電源線、電動鐵捲門馬達電源配線均有受熱燒熔所致通電痕,其等於火災發生時均有通電且短路,在判斷何者為造成火災原因時,因電動鐵捲門馬達電源配線後側保有金屬顏色,故非造成本次火災原因,其上通電痕係於通電時經火燒熔造成二次痕(結果痕),是可知監視器鏡頭電源線係火災發生前短路引起這場火災,其上通電痕為一次痕(原因痕)。  4.至本院勘驗被告提出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光碟,播放其中「 手機翻拍監視器錄影畫面影片」,畫面為A屋監視器系統全部攝影機畫面分割畫面,3乘3之九格畫面中,左上、中上、右上、左中、正中畫面分別係A屋不同角度之攝影鏡頭,經播放至播放軟體顯示時間112年6月1日16時55分4秒,有停頓現象,再約2秒後分割畫面均黑屏等情,固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25至126頁)。然監視器畫面黑屏之原因不僅一端,非必監視器電源線遭拔除,是被告與辯護人所辯,殊不可採。 二、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阮文輝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住宅 或建築物等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 二、爰審酌被告:⑴疏未注意防火,致使自己及他人財物燒燬, 並生公共危險,殊值非難,且所造成之火勢非小,延燒數房屋,所致財產損害嚴重,幸火勢遭撲滅,未釀致人員生命、身體損傷;⑵犯後未能坦承犯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未見悔意之態度;⑶各被害人所受損失及其於本院自承學經歷、家庭成員、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5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75條第3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許燦鴻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地址 房屋所有權人 燒燬物品 臺中市○○區○○路0○00號(A屋) 阮文輝 1、外觀:2樓二丁掛磁磚外牆受煙燻黑與1樓電動鐵捲門頂部受燒變色。(見相片51)。 2、內部: (1)1樓:廚房:水泥被覆層樓頂板、西側磁磚貼覆牆面(鋁質窗戶)、南側磁磚貼覆牆面及擺放物品上半部受煙燻黑(見相片77),北側磁磚貼覆牆面(鋁質窗戶)、東側磁磚貼覆牆面及擺放物品上半部受煙燻黑(見相片78),廁所:南側磁磚貼覆牆面、磁磚貼覆地板、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塑質門板及擺放物品高處受煙燻黑(見相片79、80) ,客廳:木質裝潢天花板、南側5層置物鐵架及架上擺放物品表面受燒燻黑、西南側電視櫃上液晶電視螢幕受熱熱熔;東側鋁質落地滑門燒損變色、玻璃受燒破裂(見相片81),木質裝潢天花板、南側5層置物鐵架及架上擺放物品表面受燒燻黑、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鋁質窗戶)及擺放物品表面受燒燻黑(見相片82),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鋁質窗戶)上半部及擺放物品表面受燒燻黑,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煙燻黑,西南側電視櫃上液晶電視螢幕受熱熱熔、木桌桌面物品擺設表面受煙燻黑,西側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煙燻黑、低處3層木質矮櫃大致保持原色(見相片85) ,密閉騎樓:中間停放2輛普通重型機車(牌照號碼:388-JFB與MLB-0367),車身塑質外殼與坐墊上半部受熱熱熔(見相片86、87) ,水泥被覆層樓頂板北側受燒燻黑燒白,北側5層置物鐵架及架上擺放水電材料高處受燒燻黑、燒熔較低處嚴重,東側鋁質落地滑門高處受燒燻黑,東北側磁磚貼覆牆柱高處受燒燻黑剝落、低處保留原色(見相片88) ,南側5層置物鐵架及架上擺放水電材料,呈高處受燒燒熔燒失較低處嚴重、東側燒熔燒失較西側嚴重跡象(見相片89),與1-59號共用隔間牆中間層鋁質落地門頂部緊貼水泥樓頂板橫樑東側處,鋁框北側(面向1-60號)受熱變形燒熔較南側(面向黎明路1-59號)嚴重,水泥樓頂板橫樑受燒燻黑剝落呈北側(面向黎明路1-60號)較嚴重跡象見相片90),東側電動鐵捲門頂部金屬護板受燒變色燒白呈南側較北側嚴重跡象,東側鋁質落地滑受燒燻黑變色、玻璃受燒破裂呈愈往南側愈嚴重跡象(見相片91) ,東南側與黎明路1-59號共用磁磚貼覆牆柱高處受燒燻黑拱起剝落較低處嚴重,中間層鋁質落地門東側緊貼磁磚貼覆牆柱高處鋁框北側(面向黎明路1-60號)受熱變形拱起較南側(面向黎明路1-59號)嚴重,電動鐵捲門馬達本體受燒燻黑(見相片92)。 臺中市○○區○○路0○00號(B屋) 鄭兆螢 1、外觀:2樓二丁掛磁磚外牆受煙燻黑,電動鐵捲門高處受燒變色呈愈往北側愈嚴重跡象。 2、內部: (1)2樓:廁所:矽酸鈣板裝潢天花板、磁磚貼覆牆面、磁磚貼覆地板及擺放物品輕微受煙燻黑(見相片27),走廊:木質裝潢天花板及水泥被覆層牆面輕微受煙燻黑(見相片28)。 (2)1樓:廚房:矽酸鈣板裝潢天花板、西側磁磚貼覆牆面、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東側與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及擺放物品輕微受煙燻黑(見相片31、32),廁所:水泥被覆層樓頂板、磁磚貼覆牆面、磁磚貼覆地板及擺放物品輕微受煙燻黑(見相片33),走廊:木質門框、木質和室滑門板水泥被覆層牆面頂部輕微受煙燻黑(見相片34、35),和室:西側木質隔間裝潢牆面、東側木質隔間裝潢牆面、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木質地板及擺放物品輕微受煙燻黑(見相片36、37),客廳: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煙燻黑,低處大致保持原色;西側木質隔間裝潢牆面與內部擺設物品高處受煙燻黑,低處亦大致保持原色(見相片38),水泥被覆層樓頂天花板、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頂部及擺放物品表面受煙燻黑;東側鋁質落地滑門燒損變色、玻璃受燒破裂,紗窗受燒捲曲(見相片39)。密閉騎樓:西側木質隔間裝潢薄板牆面高處受燒燒失殘留木質骨架,擺放物品高處受燒燒損燻黑;鋁質落地滑門高處燒損燻黑低處大致保持原色,玻璃高處受燒破裂、紗窗受燒捲曲(見相片41),東側電動鐵捲門南側高處受燒燻黑、北側受燒燒損變色,呈北側較南側受燒變色嚴重跡象,南側木質隔間裝潢薄板牆面高處受燒燒失、裸露木質骨架輕微燒損碳化,東南側磁磚貼覆牆柱高處受燒燒損燻黑剝落、低處大致保持原色(見相片43),北側與1-60號共用木質隔間裝潢薄板牆面與中間層鋁質落地門,呈高處燒損燒失較低處嚴重、東側燒損燒失較西側嚴重跡象,緊鄰北側牆停放腳踏車金屬車身骨架與輪胎受燒變色燒熔情形,呈後側(東側)較前側(西側)嚴重跡象,東北側磁磚貼覆牆柱高處受燒燻黑剝落情形,呈高處較低處嚴重跡象(見相片44),水泥被覆層樓頂板受燒燻黑燒白呈東側較西側嚴重跡象,東側電動鐵捲門頂部金屬護板受燒變色呈北側較南側嚴重跡象(見相片45)。騎樓密閉空間:東北側鋁質落地門框面向1-59號部分燒熔燒失、低處部分殘存,面向1-60號部分燒熔燒失呈北側較南側嚴重跡象(見相片46),北側與1-60號共用木質隔間裝潢薄板牆面上半部受燒碳化燒失、裸露木質骨架受燒碳化燒失情形呈東側較西側嚴重跡象,北側與1-60號共用牆中間層鋁質落地門上半部受燒燒熔、燒失情形呈東側較西側嚴重跡象(見相片47),北側與1-60號共用木質隔間裝潢薄板牆面燒失、裸露木質骨架上半部受燒碳化燒失,下半部受燒碳化情形呈愈往東側愈嚴重跡象(見相片48),靠北側牆擺放鋁質A字梯高處受燒燒熔、燒失,呈東北側較西南側嚴重跡象(見相片49、50) 。 臺中市○○區○○路0○00號(C屋) 鄭權 密閉騎樓:僅北側水泥被覆層樓頂板、金屬裝潢牆面高處受煙燻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 下罰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