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DM-112-易-3420-20241113-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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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4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明坤 林碧連   主  文 本件康明坤、林碧連部分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 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雖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康明坤、林碧連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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