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M-112-易-3543-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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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5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2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公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緣丙○○於民國112年9月5日19時30分許,乘坐車牌號碼000-0 0號營業大客車之最後一排座位行經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2段與同市區崇德五路交岔路口附近,其見前方之若干座位乘坐有戊○○等女性乘客,竟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隨即在上開最後一排座位此一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口出「前面美女看過來」等語,同時以手褪下其所著褲裝露出其陰莖加以撫搓,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嗣戊○○就此向上開營業大客車之司機乙○○反映,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證人戊○○、乙○○於警詢時之證述,均經被告丙○○及辯護人以 該等證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由,而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20頁)。查證人戊○○、乙○○於警詢時之證述,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證人戊○○、乙○○於本院審理中均已到庭具結證述(見本院卷第171至183頁),此部分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復皆非證明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存否之所必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皆不得為證據。  ㈡本判決以下引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當事人 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皆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及其作成時之情況均尚無違法取得或證明力明顯過低等瑕疵,作為證據應係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認均得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沒有裸露生殖器 並以手撫摸自慰,也沒有說要叫前方的小姐看過來,那天雨下很大,伊的衣服跟褲子都淋濕,伊抓癢抓不到才把外褲的拉鍊拉下來,伊有穿內褲、抓癢鼠蹊部抓了幾分鐘等語;辯護人則為其辯稱:案發當時光線不是十分清楚,證人戊○○說怕坐過站又東張西望看風景、看不清楚被告所穿褲子,如何期待戊○○能看清楚被告有無把生殖器掏出來做猥褻的動作,車上的光線十分明亮,監視器沒有拍到被告的生殖器裸露,證人乙○○似說被告的生殖器仍在褲子裡,都無法證明被告涉犯上開犯行等語(見本院卷第119至120、167、186、220、222至228頁)。經查:  ㈠被告、戊○○等若干乘客曾於前開時間乘坐乙○○所駕駛上開營 業大客車行經前開地點,被告當時乘坐該車之最後一排座位,其前方之若干座位乘坐有戊○○等女性乘客,嗣戊○○曾就被告在上開最後一排座位之行為向乙○○反映,乙○○遂報警處理等節,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證人戊○○、乙○○於偵訊或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可參(詳見本院卷第217至218頁),復有警員職務報告、台中市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監視器錄影檔案及畫面擷圖、路線圖、本院勘驗筆錄及擷圖等件存卷可稽(詳見本院卷第217至218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又被告在上開最後一排座位之行為,業據證人戊○○於本院審 理中證稱:在場有很多乘客,女生居多,伊坐在丙○○左前方的位置,有聽到他說「前面美女看過來」,因外面有下雨、車子後面引擎聲滿大聲的,伊很清楚聽得到,所以伊認為丙○○是故意說很大聲讓伊等都聽得到,伊當時怕會坐過站、東張西望,看到丙○○拉下拉鍊把生殖器拉出來,手整支握著動來動去、很明顯,伊嚇到會害怕,走過去跟坐在丙○○前面的女乘客揮手、坐到前面,等到司機到站停車時才跟司機說,然後趕快下車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72至179、189頁),核與證人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戊○○說後面有男生乘客疑似在DIY,伊先走到後面了解情況,看到丙○○的褲頭沒有拉拉鍊、生殖器露在外面,然後手緊貼著他的生殖器上下,也不是抓癢就是整支一直摸,伊問他在做什麼、怎麼可以這樣子弄,他說他抓癢、摸他的懶覺不行哦,都沒有停止、沒有拉上褲子,一直到伊走到前面去報警然後到警察來,當時在他旁邊還有坐女學生,伊馬上協助那位女學生從椅子上出來等語大致相符(見偵卷第125至126頁、本院卷第180至186、191頁),且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雖因該錄影畫面拍攝設備限制而未能錄得被告之動作,然仍可見聞被告經乙○○質問後一再覆以:「我自己摸我的懶覺是怎樣不行喔?」(臺語)等語,有監視器錄影檔案及畫面擷圖、本院勘驗筆錄及擷圖附卷可查(見偵卷第133頁、本院卷第168至169、193頁),參以被告於警詢時曾自承:伊有說請前方小姐看過來屬實、伊也不知道為什麼這樣講等語(見偵卷第45頁),足徵證人戊○○、乙○○前揭所述均係有據,被告應確曾在上開最後一排座位此一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口出「前面美女看過來」等語,同時以手褪下其所著褲裝露出其陰莖加以撫搓無訛。而被告之此等肢體動作,依一般社會通念,屬足以引起、滿足或發洩性慾之方法或手段等情色行為,佐以被告同時要求在場其他女性加以觀看,足徵被告係基於滿足一己性慾之主觀意念而為上開行為,所為自係刑法所指猥褻行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如前述係公然為之,復曾同時要求在場其他女性加以觀看,亦徵被告具有供人觀覽之意圖,主觀上具有公然猥褻之故意甚明,其公然猥褻之犯行,即堪確認。  ㈢至被告及辯護人固以前開情詞置辯。惟其等所辯被告沒有裸 露或撫摸陰莖等行為、當時僅係抓癢等詞,均顯與上開事證不符,已難憑採;又衡諸常情,人之觀察與記憶能力均有侷限,關注周遭情形之重點各異,況被告之公然猥褻行為對戊○○、乙○○而言均係事出突然,更難期待其等對現場之所有過程細節皆能觀察完整或記憶清晰,是縱令證人戊○○、乙○○無法觀察記憶而敘明被告所著褲裝如何等情形,亦不影響證人戊○○、乙○○前開所述之憑信性,辯護人此部分所辯自仍不足資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為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至被告於 案發時雖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且有經其家屬持續督促前往精神科就醫之紀錄,有身心障礙證明、歷次身心障礙鑑定資料、中央健康保險就醫申報紀錄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函文附卷可佐(見偵卷第89至91頁、本院卷第33至105、141至159、211頁),惟被告於行為時係如前述特意要求在場其他女性加以觀看,復於經乙○○質問之過程中均能針對乙○○所質反駁,被告此後於本院審理中迭自承其當時意識及記憶很清楚、其均按時就醫服藥(見本院卷第119、122、218頁),且能自行敘述現場情形為己辯解如前,堪信被告於行為時意識清楚,且有足夠能力理解當時情形並為相應作為,難認被告於行為時有何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等情形,自無從適用刑法第19條予以不罰或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僅為滿足一己私慾,即逕以前揭方式公然為猥褻 之行為,所為影響社會善良風俗非微,足徵被告之法治觀念薄弱,應予非難,另斟酌被告犯後飾詞否認犯行,參以被告之素行,被告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21頁),暨當事人及辯護人對於科刑之意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刑法第234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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