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CDM-112-易-3680-20241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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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6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吳奇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奇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吳奇叡因詐欺案件,前經通緝到案後,本院指定保證金 額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自行繳納後已將其釋放之事實,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已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依第 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被告業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無著,且被告並無另案羈押 或在監執行而未能到庭等節,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函暨檢附之拘票、執行拘提現場照片、報告書等附卷可稽,亦未據被告提出任何資料釋明其不到庭之正當理由,堪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蔡咏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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