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M-112-易-745-20241224-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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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7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丕仁 魏定基 廖珮姍 張筱芬 CHIN SHIUAN KHEE(中文名:陳煊琪,馬來西亞 連曼婷 姜智堯 陳淑姿 上八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林湘清律師 被 告 洪子淇 王思惠 顏國智 鄧伊婷 楊若璇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易帥君律師 賴嘉斌律師 鄭思婕律師 被 告 鍾寧 選任辯護人 陳穎賢律師 唐樺岳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鄭恩婕律師」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鄭思婕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明顯誤寫情形,而 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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