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DM-112-智易-48-20241202-1
字號
智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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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易字第48號 112年度智易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米米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蔡在隆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董書岳律師 陳宏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339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7910號),及移送併 辦(112年度偵字第58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二時十九分宣示判決之期 日,變更為一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九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3日下午2時19分 宣示判決,惟本案卷證較為繁雜,製作判決書所需時日較原先預期為長,爰斟酌司法資源及當事人程序之勞費,裁定變更(延展)本案宣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