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M-112-智附民-16-20241029-2

字號

智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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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風雅小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名玉 被 告 朱加其 訴訟代理人 林羿帆律師 何彥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原告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 撤回起訴,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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