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M-112-簡-1679-2024121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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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6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銘 選任辯護人 羅誌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朱清華 黃琮暉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所為之 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陳俊銘犯如附表編號1至7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7「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 收』,均應更正為『陳俊銘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編號1至8「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陳俊銘部分,誤 寫為「附表編號1至7」,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由本院依職權更正為「附表編號1至8」。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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