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2-訴-1087-202501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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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樂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1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 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樂煌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院。 惟被告目前狀態為植物人、每日意識不清,現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治療中,經本院數次函詢該院,該院復以無法出庭應訊,有該院民國112年9月18日、113年5月9日、113年9月18日、113年12月16日回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97、103、109頁),堪認被告確因疾病不能到庭,而有停止審判之事由,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