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DM-112-訴-1264-2025021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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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育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兆華 具 保 人 林知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3361號、第3521號、第7183號、第11538號、第11 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知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育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訊問後,命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由具保人林知靜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15至126、133至139頁)。嗣本院依法傳喚被告,詎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亦未偕同被告到庭。而被告經依法拘提亦未獲,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在監押等情,有送達證書、刑事案件報到單、本院審理程序筆錄、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民國113年12月23日員警分偵字第1130055067號函文檢附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113年12月23日田警分偵字第1130026324號函文檢附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3年12月11日中市警分偵字第1130166480號函檢附之本院拘票、報告書及查訪照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三第59、63、65、67至134、141至181頁),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