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M-112-訴-1367-2024112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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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塏崴 指定辯護人 林宜慶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8925、14874、25292、25296、25298、2567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塏崴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又共 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又犯持有 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 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7至9 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塏崴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運輸,且為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公告之管制進出口物品,未經許可不得私運進口,竟與趙文成(業經本院另行審結)、林原竣(由檢察官另行偵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風」、「Alex」等成年人,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2年1月2日前某時許,由林原竣以寄件人John Chen 名義,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6包(驗餘淨重共計2239.3公克)夾藏於裝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物品之包裹中,再委由不知情之國際快遞及報關業者,以不知情之楊聖杰為收件人、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為收件人電話、以臺中市○○區○○路0段00號27之3為收件地址,而自美國寄送包裹,並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進口(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號、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號)。嗣上開毒品包裹於112年1月2日運抵我國境內,於同日21時30許,為臺北關人員察覺有異遂開箱查驗,因而發現該包裹內夾藏上開大麻6包,法務部調查局查緝人員獲報後,為查獲運輸毒品之人,乃先將上開毒品包裹予以放行。黃塏崴知悉上開毒品包裹運抵我國後,遂以上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不知情之貨運業者,將上開毒品包裹運送至上開收件地址,並指示趙文成代為支付上開毒品包裹貨款,趙文成於112年1月5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仧」之人,並提供上開毒品包裹收件人姓名、收件人電話、收件地址,指示其至收件地址之管理室寄放貨款新臺幣(下同)3,300元,復由林原竣等人聯繫白牌計程車司機群組指派不知情之司機尹承民前往上址領取上開毒品包裹。嗣因調查人員跟監過程疑似遭林原竣等人發現,林原竣等人即封鎖尹承民之門號,並放棄領取上開毒品包裹。 ㈡於112年2月13日前某時許,由林原竣將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第 二級毒品大麻3包(驗餘淨重共計749.07公克)夾藏於裝有如附表編號4所示物品之包裹中,再委由不知情之國際快遞及報關業者,以不知情之簡宏宇為收件人、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為收件人電話、以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為收件地址,而自美國寄送包裹,並向臺北關申報進口(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號、分提單號碼:506H9550號)。嗣上開毒品包裹於112年2月13日運抵我國境內,法務部調查局查緝人員獲報後,為查獲運輸毒品之人,乃先將上開毒品包裹予以放行。黃塏崴知悉上開毒品包裹運抵我國後,於112年2月16日某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使用Line暱稱「Mr.wu」聯絡白牌計程車車隊群組指派不知情之司機巫惠雯前往上址領取上開毒品包裹後,將包裏運送至臺中市烏日區三榮十六路1巷附近,黃塏崴復指示趙文成前往上開地點收取上開毒品包裹,待趙文成取得包裹後,旋遭當場監控之調查人員查獲。 二、黃塏崴明知大麻、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 他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另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2年3月26至27日間某時,取得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3包(驗餘即純質淨重共計120.71公克),以及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成份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環己胺基丙酮成份之藥丸1包而持有之。嗣警方於112年3月29日15時59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5樓之1執行搜索,扣得上開大麻3包、藥丸1包,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 機動工作站移送、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黃塏崴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 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第384頁),且於辯論終結前亦均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狀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據。至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且經同案被告趙文成、證人林姵岑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巫惠雯、楊聖杰、尹承民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如附件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 品,亦為行政院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點第3款所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非法運輸,亦不得私運進出口。次按運輸毒品罪之成立,並非以所運輸之毒品已運抵目的地為要件,區別既遂、未遂之依據,以已否起運離開現場為準,如已起運離開現場,其運輸行為即已完成,不以達到目的地為既遂之條件。且運輸毒品罪之成立,並不以兩地間直接搬運輸送移轉存置於特定地點為限,其以迂迴、輾轉方法,利用不相同之運輸工具、方法,將特定之毒品移轉運送至終極目的地者,其各階段之運送行為,均不失為運輸行為之一種(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2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係指「不包括大麻全草之成熟莖及其製品(樹脂除外)及由大麻全草之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而言;準此,該所謂「大麻」,即除上揭全草之成熟莖及其樹脂外之製品、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以外,其餘任何部位要均屬之。故同條例第11條第4項所定「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其中「純質淨重」,於「大麻」之情形,係指大麻全草之上開部分之淨重之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6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被告持有之大麻3包,呈乾葉狀且未見有成熟莖、種子及其製品之型態,有扣案物照片附卷為憑(112偵14874卷第495頁),又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合計120.71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5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955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323000560號函附卷可參(112偵14874卷第549頁、本院卷第221至222頁),揆諸上開說明,就犯罪事實二被告所持有之大麻驗餘淨重,即可作為其持有大麻之純質淨重之認定。公訴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容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可能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罪名(本院卷第382頁),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犯行,與同案被告趙文成、林原竣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風」、「Alex」等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犯行,利用不知情之國際快遞及報關業 者、尹承民;就犯罪事實一、㈡犯行,利用不知情之國際快遞及報關業者、巫惠雯,均屬間接正犯。 ㈤被告犯罪事實一、㈠、㈡犯行,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運輸 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分別從一重論以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㈥被告就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中簡 字第61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0年12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所定之要件,且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案執行完畢後,又故意再犯本案,前案所犯與本案犯罪類型、罪質相似,毒品中種類相同,且均為故意犯罪,顯見前案徒刑之執行並無顯著成效,被告對刑罰之反應能力薄弱,再參酌本案被告犯罪情節,並無因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致無法處以最低法定本刑,而使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罪刑不相當情形,是就被告本案犯刑,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⒉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一、㈠、㈡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審中均自白不諱,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⒊被告雖供述其毒品來源係「張書維」之人,惟並未經偵查機 關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3年1月10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30004879號函檢附員警職務報告書、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1月10日調振緝字第11375501140號函(本院卷第215至219頁)。故本案並未有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核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⒋至辯護意旨雖請求就上開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依刑法第59條 減輕其刑等語,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輕刑期猶嫌過重者,始足當之。查政府為杜絕毒品氾濫,再三宣導教民眾遠離毒品,媒體報導既深且廣,對於禁絕毒品之政策,為社會大眾所熟悉,毒品走私更為國際公認之犯罪,為各國聯手打擊,本案被告行為時業已成年,對其運輸第二級毒品行為之違法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應有認識,卻仍為本案之犯行,其並非基於特殊之原因,或身處特殊之環境下而犯本罪,且被告本案係擔任聯繫林原竣、指揮趙文成等人收取毒品包裹之工作,相較同案被告趙文成,被告於本案共犯架構中居於重要角色,況本案被告運輸之大麻數量甚鉅,被告之犯罪情節、動機,均無任何顯堪憫恕之特殊情形。又被告上開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減輕後,刑度已大幅降低。並無任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輕刑期猶嫌過重之情形,是被告此部分犯行核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大麻係列管毒品, 具有高度成癮性,為法律所禁止,並經管制進口,猶無視法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恣意運輸進口或為國內之運輸行為,法治觀念薄弱,與同案被告趙文成等人共同運輸本案毒品大麻合計接近3公斤入境,數量甚鉅,另持有數量甚多之大麻、甲基安非他命等,倘上開毒品流入市面,將加速毒品氾濫,對社會治安及國人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危害,所為殊值非難。惟審酌本案毒品幸經即時查緝,始未流入市面造成毒品氾濫,且參以被告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併考量被告就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之分工角色、參與程度甚高,兼衡被告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行次數、各次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不法內涵、侵害法益程度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物,經檢驗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被告於犯罪事實二之犯行為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之鑑驗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㈡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 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編號7、9所示之物,為被告供本案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396至397頁),附表編號8所示之數據機1臺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係被告用於聯繫本案報關業者運輸毒品事宜使用之物,有門號0000000000號網路瀏覽歷程說明、監聽譯文附卷可佐(112偵14874卷第310、329頁),堪認上開物品均為被告本案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業經本院於同案被告趙文 成部分之判決分別諭知沒收銷燬及沒收,嗣上開判決於113年6月18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同案被告趙文成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爰不予重複宣告沒收。 ㈣又其餘扣案物品,查卷內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 亦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同案被告趙文成、林原竣及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小風」、「Alex」等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上開犯罪事實一、㈠、㈡所載時、地,分別以楊聖杰、簡宏宇為收件人,及上開犯罪事實一、㈠、㈡所載之收件人電話、收件地址,分別向臺北關辦理上開夾藏大麻之貨物報關進口。因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惟公訴意旨未指明被告等人所行使、偽造之私文書為何,又觀諸卷附犯罪事實一、㈠、㈡扣案之毒品包裹照片,其上之貨運單並未有任何簽名或印文,有收件人「楊聖杰」、「簡宏宇」之包裹拍攝照片在卷可參(112偵14874卷第63至66、73至82頁),是上開貨運單既無簽名或印文,而貨運單上所書之人名僅用以為當事人或他人之識別,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亦非屬刑法上所稱之「署押」,自難認被告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所涉此部分之犯行屬不能證明,本應就此部分均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分別與上開論罪科刑即犯罪事實一、㈠、㈡部分,各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謝銓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 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 、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 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 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 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 之進口、出口。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註 1 大麻6包 112年1月3日海關查扣,含包裝袋6個,驗餘淨重合計2239.3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5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955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323000560號函) 2 多功能除濕機1臺 112年1月3日海關查扣 3 大麻3包 112年2月13日海關查扣,含包裝袋3個,驗餘淨重合計749.07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3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5490號鑑定書) 4 高爾夫球具1組 112年2月13日海關查扣 5 大麻3包 112年3月29日黃塏崴住處查扣,含包裝袋3包,驗餘淨重合計120.71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5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955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323000560號函,見112偵14874卷第549頁、本院卷第221至222頁) 6 藥丸1包(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2年3月29日黃塏崴住處查扣,含包裝袋1包,驗餘淨重0.29公克(法務部調查局112年4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223202630號鑑定書,見112偵25292卷第81至83頁) 7 藍色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29日黃塏崴住處查扣,供本案犯行所用 8 華為數據機1臺(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12年3月29日黃塏崴住處查扣,供本案犯行所用 9 貨物簽單4張 112年3月29日黃塏崴住處查扣,供本案犯行所用 附件: 一、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925號卷【112偵8925卷】 1、被告趙文成之採證同意書(112偵8925卷第17頁) 2、被告趙文成之採驗尿液真實姓名對照表(112偵8925卷 第19頁) 3、被告趙文成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1)執行時間:112年2月16日16時整至16時30分(112 偵8925卷第41至49頁,同112偵25296卷第185至189頁) 執行處所:臺中市烏日區三榮十六路1巷旁環河路 五段路邊 扣押物品:藍色iPhone 12 Pro手機1支(IMEI: 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2)執行時間:112年2月24日11時32分至12時整(112 偵8925卷第185至193頁,同112偵000 00卷第191至195頁) 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 扣押物品:(1)行車紀錄器32GB記憶卡1張 (2)iPhone手機1支 4、證人巫惠雯之訊息對話紀錄: (1)與群組名稱名稱「2/I.C.E聯盟司機群」之LINE對 話紀錄翻拍照片(112偵8925卷第57至63頁) (2)與暱稱「拉拉(蝴蝶圖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 照片(112偵8925卷第65、76頁) (3)與群組名稱「NK(鑽石圖示)調度LuLu(愛心圖示 )誠徵夜班調度 雙調」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112偵8925卷第67至73頁,同第103至105頁、112偵 14878卷第193至195頁、112偵25296卷第238至240 、261至263頁) 5、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疑似毒品初步篩檢表《嫌疑 人簡宏宇》(112偵8925卷第95至96頁,同112偵25296卷 第163至164頁) 6、被告趙文成手機相片、通話紀錄、與暱稱「1」之iMes sag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2偵8925卷第97至102頁,同 第255至260頁) 7、被告趙文成與上手「1」對話譯文(112偵8925卷第107 頁,同112偵25296卷第265頁) 8、車牌號碼「ANU-9825」行車紀錄、車行紀錄(112偵892 5卷第109至116頁,同112偵25296卷第267至274頁) 9、調查局調查官職務報告(112偵8925卷第161頁,同112 聲羈89卷第11頁) 10、本院112年聲搜字357號搜索票《被搜索人:趙文成》(11 2偵8925卷第183頁) 1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保偵字第53號扣押物品 清單、扣押物品照片(112偵8925卷第197、203頁,同1 12偵25296卷第207頁) 1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3月23日調科壹字 第11223905490號鑑定書(112偵8925卷第221頁,同112 偵14874卷第91頁、112偵25292卷第77頁、112偵25296 卷第165頁) 13、本院112年度偵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被告趙文成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2偵8925卷第275至276頁) 1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監保字第26號收受贓證物 品清單(112偵8925卷第301頁) 二、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874號卷【112偵14874卷】 1、被告黃塏崴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政府警察局 鹿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11 2偵14874卷第57至59頁,同第159至161頁) 2、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1月3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 0601號函文檢附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 貨物簡易申報單、收件人「楊聖杰」之包裹拍攝照片( 112偵14874卷第73至82頁,同第203至207頁、112偵25 296卷第158至162頁、112偵25296卷第171至178頁、11 2偵25298卷第135至147頁、112偵25671卷第71至75頁 、112偵25671卷第155至157頁) 3、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2月13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 00611號函文檢附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 貨物簡易申報單、收件人「簡宏宇」之包裹拍攝照片( 112偵14874卷第82-1至90頁,同第197至201頁、112偵 8925卷第23至35頁、112偵25292卷第85至89頁、112偵 25296卷第153至157頁、第179至183頁、112偵25671卷 第111至114頁) 4、被告黃塏崴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2偵148 74卷第125至130頁,同第163至168頁、112偵25296卷 第197至202頁) ‧執行時間:112年3月29日15時59分至17時15分 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5樓之1 (洲際W社區C1棟) 受執行人:黃塏崴 扣押物品:(1)黃塏崴之iPhone手機1支 (2)林姵岑之iPhone 13 Pro Mas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3)林姵岑之iPhone手機1支 (4)華為數據機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1臺 (5)藍色16GB隨身1支 (6)律師名片3張 (7)收據9張 (8)貨物簽單4張 (9)發票6張 (10)K盤2個 (11)電子秤1臺 (12)疑似大麻1包 (13)疑似大麻1包 (14)疑似大麻1包 (15)疑似K他命1罐 (16)疑似咖啡包3包 (17)不明藥丸1包 (18)疑似大麻油1瓶 (19)疑似大麻油1瓶 (20)疑似大麻油1瓶 5、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結果(112 偵14874卷第169至170頁,同112偵25296卷第217至218 頁) 6、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LINE帳號頁面截圖(112偵14874 卷第191頁,同112偵25296卷第237頁) 7、法務部調查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 (1)被告黃塏崴指認編號二、編號三(112偵14874卷第2 09至210、507至509、513頁,同112偵25296卷第15 1至152頁) (2)證人林姵岑指認編號二(112偵14874卷第261至262 頁) (3)被告趙文成指認編號二、編號三(112偵14874卷第2 79至282頁) 8、趙文成數位證據鑑識內容 (1)與暱稱「桃」之LINE對話紀錄(112偵14874卷第28 4至285,同第239至241頁、112偵25296卷第275至 276頁) (2)證人林姵岑WeChat對話紀錄(112偵14874卷第245 至246、283頁,同第298頁、112偵25296卷第279 至280頁) (3)與被告黃塏崴之訊息對話紀錄 ①與icloud帳號「malonetiger1788」之訊息對 話紀錄(112偵14874卷第217至223頁,同第29 0至293、475頁、112偵25296卷第247至253頁 、112偵25671卷第191頁) ②與icloud帳號「wang.king8」之訊息對話紀錄 (112偵14874卷第294至297頁) ③與icloud帳號「wang.king1」之訊息對話紀錄 (112偵14874卷第213至216頁,同112偵25296 卷第243至246頁) (4)手機呼叫紀錄(112偵14874卷第243至244頁,同11 2偵25296卷第277至278頁) (5)聯絡人資訊(112偵14874卷第277至278頁,同第24 7頁、112偵25296卷第281頁) (6)各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12偵14874卷第 286至287頁) (7)Telegram:Ten commandments相關截圖(112偵148 74卷第288至289頁,同第476頁、112偵25671卷第 192頁) (8)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照片(112偵14874卷第299 頁) (9)與「唐美蘭」之對話紀錄截圖(112偵14874卷第30 0頁) (10)與暱稱「陳俊元」、「仧」、「Momo」之對話紀 錄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截圖(112偵14874卷第301 至305頁,同第323至327頁) 9、證人林姵岑之iPhone 13 Pro Max手機與暱稱「(惡魔 圖示)princess(惡魔圖示))」之LINE對話紀錄翻 拍照片(112偵14874卷第249至259頁,同第282至284頁 ) 10、林原竣等走私毒品集團3件毒品包裹關聯表(112偵148 74卷第307至309頁) 11、本院112年聲監字第16號通訊監察書暨手機門號00000 00000號之監聽譯文(112偵14874卷第310至321頁,同 第459至467頁、112偵25296卷第241至242頁、112偵2 5298卷第153至163頁、112偵25671卷第115至125頁、 112偵25671卷第175至183頁) 12、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網路瀏覽歷程紀錄說明、通 聯調閱查詢單、通聯基地台相關資訊(112偵14874卷 第329至347頁,同第175至189頁、112偵25296卷第22 2至236頁) 13、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網路瀏覽歷程紀錄說明、通 聯調閱查詢單、通聯基地台相關資訊(112偵14874卷 第349至357頁,同第171至173頁、112偵25296卷第21 9至221頁、112偵25671卷第145頁) 14、毒品初驗照片及鑑定報告(112偵14874卷第359至363 頁) 15、證物編號1-1黃塏崴手機鑑識截圖《與db58880000000i l.com、hm00000000000il.com、+00000000000、0000 00000000對話》(112偵14874卷第469至473頁,同112 偵25671卷第185至189頁) 1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保字第189號扣押物品 清單暨扣押物品照片(112偵14874卷第493至502頁, 同112偵25298卷第149至150頁、112偵25671卷第147 至148頁) 17、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5月18日調科壹字 第11223909550號鑑定書(112偵14874卷第549頁,同1 12偵25292卷第187頁) 1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874號、第2529 2號、第25296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林姵岑之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112偵14874卷第581至585頁,同 112偵25292卷第199至203頁、112偵25296卷第319至3 23頁) 三、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聲字第261號卷【112偵聲261卷】 1、本院112年度偵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被告黃塏崴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112偵聲261卷第41至42頁) 四、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292號卷【112偵25292卷】 1、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2年5月24日調振 緝字第1127553023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12偵25292卷 第69至74頁) 2、法務部調查局112年4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223202630號 鑑定書(112偵25292卷第81至83頁,同第154至155、16 1至162頁、112偵25296卷第167至169頁) 3、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數位證據檢視報告: (1)112年3月28日(112偵25292卷第137至140頁,同第1 45至148頁、112偵25296卷第213至216頁) (2)112年4月17日(112偵25292卷第133至136頁,同第1 41至144頁、112偵25296卷第209至212頁) 4、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品照片: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720號扣押物 品清單(112偵25292卷第151、157頁)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721號扣押物 品清單(112偵25292卷第159、163頁) (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542號扣押 物品清單(112偵25292卷第165至167、169至174頁) 5、被告黃塏崴之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 檢驗報告(112偵25292卷第189至190頁) 五、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296號卷【112偵25296卷】 1、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2年5月24日鹿警分偵字第112 0016398號刑事案件報告書(112偵25296卷第67至71頁) 2、被告趙文成之獲案毒品表(112偵25296卷第208頁) 六、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298號卷【112偵25298卷】 1、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2年5月24日鹿警分偵字第11 20016396號刑事案件報告書(112偵25298卷第61至65 頁) 2、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0030 號鑑定書(112偵25298卷第131頁,同112偵25671卷第 67頁) 3、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疑似毒品初步篩檢表《嫌 疑人楊聖杰》(112偵25298卷第133至134頁,同112偵2 5671卷第69至70頁) 4、被告黃塏崴之獲案毒品表(112偵25298卷第151頁,同 112偵25671卷第149頁) 七、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671號卷【112偵25671卷】 1、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2年5月24日調振 緝字第1127553024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12偵25671卷 第61至65頁) 2、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台灣大哥大通訊數據上網歷程 查詢決果(112偵25671卷第127至141頁) 3、證人尹承民112年2月22日調查局筆錄附件《KJ車隊LIN E對話紀錄》(112偵25671卷第163至167頁) 4、帳號「malonetiger10000000il.com」、「db5888000 0000il.com」與「+00000000000」之訊息對話紀錄(1 12偵25671卷第193至195頁,同112偵14874卷第477至 479頁)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541號扣押物 品清單暨扣押物品照片(112偵25671卷第197至200頁) 八、本院112年度偵聲字第193號卷【112偵聲193卷】 1、本院112年度偵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被告趙文成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112偵聲193卷第39至40頁) 九、本院112年度偵聲字第213號卷【112偵聲213卷】 1、本院112年度偵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被告趙文成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112偵聲213卷第21至22頁) 十、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67號卷【112訴1367卷】 1、扣押物品清單: (1)本院112年度院安保字第304號扣押物品清單(112訴 1367卷第65頁) (2)本院112年度院安保字第305號扣押物品清單(112訴 1367卷第61頁) (3)本院112年度院監保字第21號扣押物品清單(112訴1 367卷第69頁) (4)本院112年度院保字第1155號扣押物品清單(112訴1 367卷第79頁) (5)本院112年度院保字第1158號扣押物品清單(112訴1 367卷第73至76頁) 2、函復資料: (1)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1月7日調振緝字第1127557194 0號函(第159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3年1月10日中市警六 分偵字第1130004879號函檢附員警職務報告書(第2 15至217頁) (3)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1月10日調 振緝字第11375501140號函(第219頁) (4)法務部調查局113年1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32300056 0號函(第221至222頁) 3、本院113年3月4日公務電話紀錄表(第225頁) 4、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67號刑事判決《被告趙文成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第295至30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