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DM-112-訴-1403-2024110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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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新發 具 保 人 張琬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琬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王新發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9日指定 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張琬妤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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