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M-112-訴-1529-2025031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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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采縈 被 告 林新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46154、46165號、112年度偵字第2342、1116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采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新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並由具保人林采縈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529號審理中,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具保人經本院通知亦未能督促被告遵期到庭,亦查無其在監在押等無法履行具保人責任之情事,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案件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被告之限制住居書、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參。又被告經本院命警拘提結果,亦未有所獲,復無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之情事,且查被告已因另案遭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分別發布通緝等情,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4年2月26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40007716號函所附本院拘票、報告書及照片、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足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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