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M-112-訴-1577-2025012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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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昌正 黃呈耀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羿帆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19742號、第34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昌正、黃呈耀各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許昌正從事木藝品網路拍賣,其與黃呈耀均知悉臺灣扁柏屬 森林之主產物,並為臺灣山區國有林地之特有珍貴一級樹種,又市面上幾無合法之臺灣扁柏交易,若無合法證明文件而來源不明,顯可疑為他人在國有林班地內盜伐、盜取而得之贓物。黃呈耀基於收受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4月27日數日前,在某不詳處所,自不詳人處,收受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臺灣扁柏樹瘤1塊(下稱本案樹瘤)後,於111年4月27日,將本案樹瘤載至許昌正位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之租屋處(下稱本案租屋處)交付許昌正,委請許昌正於網路上拍賣,而許昌正未詢問或要求黃呈耀提出來源證明,即基於收受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之不確定故意而收受本案樹瘤。嗣警方於111年5月3日上午9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本案租屋處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許昌正、黃呈耀固不否認被告黃呈耀將本案樹瘤載 至本案租屋處委請被告許昌正上網拍賣之事實,惟均否認有何違反森林法犯行,被告許昌正辯稱:我不承認本案樹瘤是贓物等語。被告黃呈耀辯稱:我當初已經有說我是怎麼買到本案樹瘤的,並非向盜伐集團購買等語。辯護人為被告2人辯護稱:①取得貴重木之手段多端,包含於禁止伐木前即已由人收藏、保管,嗣後流通於市面上均有可能,林務局於99年前仍有標售國有林班地之特殊珍貴物種,更難斷言必屬人為盜伐,不得反推該貴重木屬贓物。且被告2人主觀上無從知悉或預見本案樹瘤係不法來源贓物。②案發時本案樹瘤沒有做任何勘驗,不能單憑張舜雲證述認為本案樹瘤是新鮮的樹瘤等語(本院卷第55頁、第56頁、第61頁至第64頁)。經查: ㈠被告黃呈耀於111年4月27日,將本案樹瘤載至本案租屋處, 交付被告許昌正,委請被告許昌正於網路上拍賣,而被告許昌正未詢問或要求黃呈耀提出來源證明,即予收受等情,有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及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本案樹瘤扣案可佐,又被告2人並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證人兼鑑定人張舜雲歷次證述如下: ⒈於偵訊時證稱:本案樹瘤上帶有樹皮,切口非常新鮮,查獲 當天我看到切口還算濕潤,應該是前幾天或不久前切下來的。看起來不是從枯立木或風倒木上切下來,因為枯立木跟風倒木是死掉的樹木,樹皮會剝落。本案樹瘤蠻大顆,原本的樹木會更大棵,私有林地或一般造林地不可能有這麼大顆的扁柏,我判斷是來自國有林地的野生扁柏,如果是林務局拍賣流出,會有來源證明等語(偵字第19742號卷第266頁、第267頁)。 ⒉於審判中證稱:我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中分署任職,是保 林承辦人,主辦林政案件的業務。本案警方搜索時是由本分署的森林護管員到場配合搜索,我是在嫌疑人及證物送到保七三大二分隊時才跟他們會合。我判斷本案樹瘤是臺灣扁柏,主要是依照木材本身的氣味,有一些紋理、顏色與國外的扁柏會有一點不一樣,臺灣扁柏聞起來會有一股檸檬清香,木紋很質膩,顏色偏黃很漂亮,帶一點油花,有一些甚至會一些條紋。如果從國外進口木材都是整支原木型的比較多,而且不太會像查獲當時看起來沒有經過處理過。臺灣扁柏原生環境是在臺灣中海拔霧林帶內,是臺灣原生特有種植物,主要生長在海拔約2000公尺上下的天然原始環境內,扁柏需要濕冷、帶有水氣的環境。臺灣扁柏在基部有些地方會長出樹瘤,要長出樹瘤的樹要很大棵。本案樹瘤從外觀、切面上看,並不是1棵樹砍倒後拿出1片木板的樣子,而是像從表面上挖痘痘那樣子挖出來的感覺,要夠大棵的樹才有辦法長出這種樹瘤,臺灣目前能長到那麼大棵的野生扁柏大概只有在深山、中海拔以上原始的森林環境才會有,所以我認為本案樹瘤是野生的,以現在種植或人工林能夠長出來的臺灣扁柏還沒有到這麼大棵。臺灣中海拔山區除少部分可能是原保地外,大部分屬於國有林班地之範圍。另外本案樹瘤切口很新鮮,切面看起來還亮亮的、木材顏色很漂亮,就是剛切下來沒有多久,另外一個判斷依據是樹皮,若樹瘤已經切下很久,樹皮一定會脫落或是會鬆鬆的,但查獲那天我看到的樹瘤,樹皮還很結實的黏在樹瘤上,沒有一撕就掉或碰一下就掉下來,還滿有水分的,木材切下後放著會自然乾燥,乾燥後就會看起來比較乾、沒有水分,失水後樹皮也會失水,就會很容易掉下來。且當時看到切面不是放很久,而是剛切過的樣子。本案樹瘤從111年5月間查獲以後就一直由我們保管,放置在貨櫃倉庫裡面,沒有其他保護措施。和查獲當時相比,現在(即113年12月19日審理時)整個木頭的外觀變的比較陳舊,樹皮也開始脫落,與查獲當時木頭看起來比較緊實、新鮮的狀態有所不同。本案樹瘤有切面上漆的部分,主要是保持水分,預防水份喪失、預防開裂、木材裂化。如果我只看到本案樹瘤切面上漆的部分,那我沒辦法判斷是否新鮮,但我的判斷當初扣案樹瘤是新鮮的,是因為包含樹皮、溝槽,整個樹瘤整體的樣貌。臺灣扁柏經過合法標售、有合法來源證明、是私有林採正當程序伐採下來的木頭是可以買賣的。合法來源證明是買賣時有標售的資料或公文,另外是現在推的QRCODE認證。但我沒有見過合法來源的樹瘤,以林務局或林業署進行正常的林產物標售,或木材、伐材的過程當中,基本上沒有樹瘤這個產品。林務局有標售的木材已經都不是來自於原始的天然林,現在禁止伐天然林,更不可能有這種天然的樹瘤在我們標售的範圍內,我們現在有賣扁柏的木材很多來自造林地的疏伐或漂流木的買賣,但漂流木、疏伐木的型態跟本案樹瘤完全不一樣。另外倒閣木就是枯死之後的枯令木或枯倒木,倒閣的樹皮可能會掉落或表面會有一些腐朽的痕跡等語(本院卷第130頁至第146頁、第192頁至第208頁)。 ㈢證人兼鑑定人葉飛於審判中證稱:我在林務局工作14年,業 務內容為保林協辦。111年5月3日查獲的當時我在現場,當時我判定本案樹瘤是新鮮鋸切的,它有很明顯的樹皮,我是以樹皮與鏈鋸鋸切溝槽切面保水的濕度與顏色判斷,它的樹皮與樹本身黏合的黏度,除非用工具去破壞它、削它,才會脫落,那是新鮮的木頭才會有的特徵。從本案樹瘤的顏色、氣味、樹皮、紋路,判斷是臺灣扁柏,如阿里山的扁柏就會有鐵線紋,本案樹瘤沒有鐵線紋,為一般中部的臺灣扁柏。本案樹瘤入庫存放2年,已經乾掉沒有水份。當時我們判斷本案樹瘤是山材,也就是從森林原始的地方搬下來、鋸切下來的。111年間合法扁柏樹瘤的來源,除非是參與我們儲木場公開拍賣,那個我們都會提出證明,機關會打鋼印,會提供照片、重量、樹種,除了實物上會有鋼印外,也會有合法來源證明書。有一些民眾在漂流木開放期間去撿拾,但那僅限當地的居民,我們還有限定公斤數以及一級木不得撿拾,本案樹瘤是屬於一級木等語(本院卷第208頁至第214頁)。 ㈣本案樹瘤係出自國有林班地之森林主產物贓物: ⒈張舜雲上開歷次證述,就本案樹瘤為臺灣扁柏,且依據查獲 當時留有樹皮且樹皮緊實,且切口新鮮等情狀,判斷係查獲當時近期所取得,又因要長出樹瘤的母樹要足夠大棵才有辦法長出如本案之樹瘤,且臺灣目前只有在深山、中海拔以上原始的森林環境才會有如此大顆之臺灣扁柏樹,又臺灣中海拔山區基本上幾為國有林班地等節,核屬前後一致。另參酌卷內森林被害告訴書亦敘及:臺灣扁柏分布於海拔1,500公尺至2,500公尺之間,生長速度緩慢,樹瘤更是歷經長久歲月緩慢生長形成,本案樹瘤具相當大小,顯見係切鋸自更大直徑之樹木而來,國有林班地以外並無此等臺灣扁柏生長等節(偵字第34671號卷第189頁)。是應足認本案樹瘤係來自於國有林班地之森林主產物。 ⒉另葉飛亦同樣證述依其於查獲當日之觀察,因為本案樹瘤有 明顯樹皮且與樹本身高度黏合,且依鋸切溝槽切面保水的濕度與顏色判斷,認為本案樹瘤為新鮮切鋸等語,與張舜雲證述本案樹瘤為新鮮之樹瘤相符,足以相互補強。再參諸本案扁柏於111年5月3日查扣當日照片,及本案樹瘤於111年6月8日入庫照片,表面確有緊實之樹皮附著(偵字第19742號卷第58頁、本院卷第243頁),且於本院113年12月19日審理期日,張舜雲將本案樹瘤攜帶到庭,其樹皮部分已經剝落,有庭攝照片可參(本院卷第265頁),堪以佐證張舜雲、葉飛證稱砍下之樹木之水分、樹皮會因時間經過久暫而逐漸失去水分、樹皮剝落等節,實有所憑。是查獲當時本案樹瘤乃新鮮伐下,又依張舜雲、葉飛所證,於111年間已禁止砍伐天然林,臺灣扁柏僅有經過合法標售、有合法來源證明、是私有林採正當程序伐採下來的木頭是可以買賣,而被告2人並未提出相關合法來源證明,是本案樹瘤乃他人在國有林班地內盜伐、盜取而得之贓物,應足以認定。 ⒊辯護人雖表示不能單憑張舜雲之證述認為本案樹瘤是新伐, 惟張舜雲之證述有葉飛之證述及卷附本案樹瘤於查獲當時、入庫時及本院審理時拍攝之照片可以佐證,已如前述,自堪以憑採。辯護人另以取得貴重木之手段多端,包含於禁止伐木前即已由人收藏、保管,嗣後流通於市面上均有可能,不得反推該貴重木屬贓物等語,然而,本案樹瘤於查獲當時之狀態,仍屬新鮮狀態,即無可能如辯護人所稱於禁止伐木前由他人收藏、保管後流通於市面上。此外,被告黃呈耀雖於偵查中稱本案樹瘤為其在臺中市太原跳蚤市場購得等語,惟其於警詢時先供稱於105年夏天購得(偵字第34671號卷第161頁),於111年12月5日偵訊時改稱大概10年前左右買來的等語(偵字第19742號卷第290頁),其對於何時取得本案樹瘤,前後供述明顯歧異,自不足以採信。 ㈤被告2人具有收受贓物之不確定故意: 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之各地區林區管理處或各大學之實 驗林管理處,已陸續停止標售國有林木,是市面上少有合法之臺灣扁柏得以交易流通,若欠缺合法來源加以證明,此等來路不明之臺灣扁柏應屬盜伐、盜取之贓物。又被告許昌正有從事木藝品網路拍賣,本案亦同時查獲如附表三編號2至17之臺灣肖楠、紅檜、臺灣扁柏等各種貴重木,其亦自陳所謂新料是指帶樹皮、水分、泥土,舊料就是處理過,收藏家存放幾年的木頭,購買從山上盜砍之新料是違法;另被告黃呈耀前於偵訊時經詢問接觸木頭的東西多久,其自陳從當兵開始就愛收藏亂買等語,於警詢時更自陳107年開始在臉書上買賣小型木藝成品等語;復觀諸卷附被告2人之對話紀錄,亦係關於樹材交易(偵字第34671號卷第167頁、第168頁、第171頁、第172頁),足認被告2人均長期接觸森林產物,對於木頭之品種、項目及價值相當熟悉,並具有相當知識,其等對於臺灣扁柏屬於珍貴木種,需有合法證明方可購買應有所認識。 ⒉而依張舜雲、葉飛之證述,本案樹瘤遭查獲時仍為新鮮狀態 ,被告2人始終未提出本案樹瘤之合法來源證明,被告許昌正更自承收受時未向被告黃呈耀查證,足見被告2人可預見本案樹瘤可能為來路不明之贓物,卻基於縱係贓物仍不違背其等本意之主觀犯意而予以收受,自具有收受贓物之不確定故意甚明。辯護人稱被告2人主觀上無從知悉或預見本案樹瘤係不法來源贓物等語,難以憑採。 ㈥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黃呈耀向不詳之盜伐集團購買本案樹瘤, 惟卷內尚無事證證明被告黃呈耀有支付對價而取得本案樹瘤,難以遽認該當有償之故買行為,又收受贓物罪為贓物罪之概括規定,凡與贓物罪有關,不合於搬運、寄藏、故買、媒介贓物,而其物因他人財產犯罪已成立贓物之後,有所收受而取得持有者均屬之,是被告黃呈耀應該當收受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之要件,應予說明。 ㈦另張舜雲於偵訊時證稱於查獲當時觀察本案樹瘤切口還算濕 潤,應是前幾天或不久前取得等語,則關於被告黃呈耀取得本案樹瘤之時間應認定為被告黃呈耀與被告許昌正聯繫寄賣事宜之111年4月27日數日前,併予敘明。 ㈧綜上,被告2人所辯屬事後卸責之詞,均無足採信。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森林林產物分為主產物、副產物兩種,主產物指生立、枯損 、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副產物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條定有明文。又森林法第50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森林主產物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樹種之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係參照第52條第3項規定而增訂之加重處罰規定,該條所稱貴重木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52第4項公告之樹種,又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04年7月10日以農林務字第1041741162號公告公告森林法第52條第4項所定貴重木之樹種,並將臺灣扁柏列為貴重木,自有上開加重條文之適用。 ㈡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3項、第2項之收受森 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罪。公訴意旨認被告黃呈耀係犯第50條第3項、第2項之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罪嫌,應有誤會,業如前述,又故買、收受森林主產物贓物罪均規範於同一法條,故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2人收受之臺灣扁柏屬貴重木,均應依森林法第50條第3 項之規定加重其等之刑。 ㈣爰審酌禁止竊取森林主產物為我國現行之有效規範,並為森 林法所明定,當為我國人民普遍適用之行為原則,本案被告2人為圖一己私利,竟罔顧林木生長及自然生態維護之不易,恣意收受無合法來源之貴重木,助長盜砍林木之歪風,對國家森林保育工作之危害非輕,所為非是。另衡及被告2人均未能面對己過,並考量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收受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之數量、估算之被害市價等節;再參酌被告2人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與被告許昌正自陳高職畢業,從事保全工作,兼職木藝品網路拍賣,被告黃呈耀自陳國中畢業,從事汽車材料外務工作,及其等所陳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且均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本案樹瘤1塊,為被告2人收 受贓物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2人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㈡附表三編號19所示被告許昌正所有之手機,為被告許昌正持 以與被告黃呈耀聯繫所用,有行動電話對話紀錄擷圖、扣案手機照片在卷可憑(偵字第34671號卷第87頁、第271頁),爰依森林法第52條第5項規定,在被告許昌正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至於其餘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17所示木材,附表三編號18所示被告許昌正所有之手機,及附表三編號20所示訴外人吳健輝所有之手機,均無從認定與被告2人本案犯行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基彰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王淑月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森林法第50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金。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前項贓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森林主產物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 樹種之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 1 許昌正 許昌正犯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三項、第二項收受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之物、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 2 黃呈耀 黃呈耀犯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三項、第二項收受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 附表二: 編號 卷證 1 《證人證述》 一、證人黃文韡 110.08.11警詢(他卷第21頁至第24頁) 二、證人吳健輝 111.05.03警詢(偵字第19742號卷第101頁至第105 頁) 112.03.15偵訊(偵字第19742號卷第299頁至第301 頁) 三、證人張舜雲 111.08.15偵訊(偵字第19742號卷第265頁至第269 頁)(具結) 113.11.07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27頁至第147 頁)(具結第151頁) 2 《書證》 一、中檢111年度他字第3117號卷 1.員警偵查報告(他卷第9頁至第15頁)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10年7月22日林政字第1101720619號函及所附許昌正臉書頁面擷圖(他卷第17頁、第19頁) 3.許昌正之臉書貼文及圖片擷圖(他卷第25頁至第37頁)(同偵字第19742號卷第189頁至第209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8日郵字第1109032409號函及所附i郵箱紀錄、郵件紀錄資料(他卷第39頁、第41頁、第43頁至第54頁) 5.Google map 路徑擷圖(他卷第55頁) 6.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9日嘉大司營處110字第206號函及所附16筆寄收件資料(他卷第57頁、第58頁至第62頁)(同偵字第19742號卷第211頁至第221頁)(同偵字第34671號卷第91頁) 7.蒐證照片及說明(他卷第63頁至第77頁) 8.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⑴BES-1580(他卷第99頁) ⑵ALV-8737(他卷第101頁) 9.本院111年聲搜字第000633號搜索票及附件【許昌正】(他卷第119頁至第121頁、第129頁至第131頁)(同偵字第19742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第45頁至第47頁)(同偵字第34671號卷第195頁至第197頁、第205頁至第207頁) 10.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111年5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許昌正;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之1】(他卷第123頁至第126頁、第127頁至第128頁)(同偵字第19742號卷第39頁至第42頁、第43頁至第44頁)(同偵字第34671號卷第199頁至第202頁、第203頁至第204頁) 1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111年5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許昌正;執行處所: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他卷第133頁至第136頁)(同偵字第19742號卷第49頁至第52頁)(同偵字第34671號卷第209頁至第212頁) 1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111年5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吳健輝;執行處所: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他卷第141頁至第144頁、第145頁)(同偵字第19742號卷第123頁至第126頁、第127頁)(同偵字第34671號卷第217頁至第220頁、第221頁) 二、中檢111年度偵字第19742號卷 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 ⑴許昌正I(偵字第19742號卷第19頁至第21頁、第23頁) ⑵許昌正II(偵字第19742號卷第25頁至第27頁、第29頁) ⑶許昌正VI(偵字第19742號卷第31頁至第32頁、第33頁) ⑷吳健輝III(偵字第19742號卷第107頁至第109頁、第111頁) 2.扣案物照片(偵字第19742號卷第57頁至第79頁) 3.許昌正之包裹照片、托運資料(偵字第19742號卷第80頁) 4.許昌正之對話紀錄擷圖 ⑴與臉書暱稱「黃婕臻」(偵字第19742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 ⑵與臉書暱稱「郭嘉芬」(偵字第19742號卷第82頁至第84頁) 5.本院111年聲搜字第000633號搜索票及附件【吳健輝】(偵字第19742號卷第119頁至第121頁) 6.手機採證書【吳健輝】(偵字第19742號卷第131頁) 7.LINE暱稱主頁、大頭照 ⑴暱稱「張富凱」(偵字第19742號卷第133頁、第135頁) ⑵暱稱「許庭耀」(偵字第19742號卷第141頁、第143頁) ⑶暱稱「盧政宏」(偵字第19742號卷第157頁、第159頁) ⑷暱稱「林淮聖」(偵字第19742號卷第163頁、第165頁) 8.吳健輝之對話紀錄、照片擷圖 ⑴與暱稱「張富凱」(偵字第19742號卷第137頁至第139頁) ⑵與暱稱「許庭耀」(偵字第19742號卷第144頁至第145頁、第147頁至第156頁) ⑶與暱稱「盧政宏」(偵字第19742號卷第161頁) ⑷與暱稱「林淮聖」(偵字第19742號卷第167頁至第172頁) 9.施金鳳之合伯金庫商業銀行110年12月20日匯款申請書(偵字第19742號卷第142頁) 10.許庭耀之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19742號卷第146頁) 1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局111年11月4日勢雙字第1113542168號函(偵字第19742號卷第279頁至第280頁) 1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局111年11月15日勢政字第1113112917號函(偵字第19742號卷第281頁) 三、中檢111年度偵字第34671號卷 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 ⑴吳健輝III(偵字第34671號卷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09頁) 2.黃呈耀持有之扣案物照片(偵字第34671號卷第163頁至第165頁)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局111年6月15日勢政字第1113103214號函及所附森林被害告訴書、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局國有林區域漂流木、贓木、滾(滑)落木、擅伐木、風倒木搬運回廠區保管檢尺明細表(偵字第34671號卷第185頁、第189頁、第191頁)(同卷第239頁)(同偵字第19742號卷第277頁) 4.查獲位置圖(偵字第34671號卷第193頁) 5.現場照片(偵字第34671號卷第194頁) 6.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偵字第34671號卷第263頁) 7.手機扣案物照片(偵字第34671號卷第269頁至第273頁) 四、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77號卷 1.被告許昌正、黃呈耀之112年9月26日刑事準備程序狀(本院卷第59頁至第65頁) 2.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9月20日農授林務字第1081740446號令及所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條碼圖樣、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條碼申請、審查、發放作業流程、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權責分工、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條碼申請書、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條碼使用契約書、初審單位實地查證及輔導項目(本院卷第155頁至第175頁) 3 《被告供述》 一、被告許昌正 111.05.03警詢(偵字第19742號卷第13頁至第18 頁) 111.05.03偵訊(他卷第105頁至第108頁) 112.09.26準備(本院卷第54頁至第57頁) 113.11.07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27頁至第147 頁) 二、被告黃呈耀 111.07.25警詢(偵字第34671號卷第159頁至第162 頁) 111.12.05偵訊(偵字第19742號卷第289頁至第293 頁) 112.09.26準備(本院卷第54頁至第57頁) 113.11.07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27頁至第147 頁)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臺灣扁柏(本案樹瘤) 1塊(11kg) 2 臺灣扁柏殘材 1袋(3kg) 3 臺灣肖楠 1塊(1kg) 4 臺灣肖楠 1塊(1kg) 5 臺灣肖楠 1塊(0.3kg) 6 臺灣肖楠 1塊(0.1kg) 7 臺灣肖楠粉 1袋(1kg) 8 臺灣肖楠木屑 1袋(0.3kg) 9 臺灣扁柏殘材 1袋(4kg) 10 臺灣扁柏殘材 1袋(7kg) 11 紅檜 1塊(1.5kg) 12 紅檜 1塊(1.7kg) 13 紅檜 1塊(1kg) 14 紅檜 1塊(1.8kg) 15 臺灣肖楠 1塊(6.8kg) 16 臺灣肖楠 1塊(12kg) 17 臺灣肖楠 1塊(14kg) 18 iPhone手機(黑色) 1支 19 iPhone手機(藍色) 1支 20 iPhone 12手機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