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M-112-訴-1995-20241015-6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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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溢紘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張溢紘(下稱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995判決,判決書正本於同年5月23日送達被告本人收受後,被告於同年6月7日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前開上訴狀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憑。惟被告前揭上訴狀內除聲明提起上訴外,僅記載「上訴理由狀容後補陳」,餘未記載任何具體理由,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至本院等情,有前開上訴狀、本院送達證書及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㈡嗣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於113年8月14日裁定命被 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該裁定於同年8月20日送達被告本人收受等節,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存卷足考。而前揭補正裁定經合法送達後,被告迄今未補提上訴理由等情,復有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資佐證,顯見被告上訴已不合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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