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DM-112-訴-2201-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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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連發 指定辯護人 王思穎律師(法扶律師) 廖國竣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48866、55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雖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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