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M-112-訴-459-202502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HI THUY (中文名:阮氏水)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3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九日九時三十分審理期日傳票 ,應對被告NGUYEN THI THUY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 ,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公示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3款、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NGUYEN THI THUY 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 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87號),於民國112年3月8日繫屬本院,現由本院審理中。被告為越南國籍,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述在臺灣無住所,目前住越南,因工作短暫來臺,而被告於113年12月14日出境後即無入境紀錄等情,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既居住於法權所不及之地,又卷內並無被告境外住、居所,亦無他法可為送達,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