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M-112-訴-459-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HI THUY (中文名:阮氏水)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3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九日九時三十分審理期日傳票 ,應對被告NGUYEN THI THUY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 ,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公示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3款、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NGUYEN THI THUY 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 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87號),於民國112年3月8日繫屬本院,現由本院審理中。被告為越南國籍,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述在臺灣無住所,目前住越南,因工作短暫來臺,而被告於113年12月14日出境後即無入境紀錄等情,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既居住於法權所不及之地,又卷內並無被告境外住、居所,亦無他法可為送達,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