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M-112-訴-982-2025011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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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冉宸宇 選任辯護人 陳乃慈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 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冉宸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狀 。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冉宸宇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以11 2年度訴字第982號判決在案,上開判決於113年9月20日已合法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10月14日具狀聲明上訴,然其提出之刑事上訴狀內稱「理由後補」等語,而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王宥棠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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