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M-112-金訴-1102-20250123-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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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煒璨 陳柚燊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1年度偵字第10041號、第12367號、第26554號),追加起 訴(112年度偵字第16309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6622號 、112年度偵字第16309號、第59215號、113年度偵字第13119號 、第4107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偵字第959號),本 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煒璨、陳柚燊各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陳煒璨(原名:陳建智)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6 樓之1「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年3月2日變更名稱,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全球協鴻公司)之負責人,陳柚燊(原名:陳韋成)為陳煒璨之子,於107年7月至111年7月間,在全球協鴻公司擔任監察人及員工,負責為客戶解說投資內容、協助辦理申設證券帳戶。陳煒璨、陳柚燊均明知陳煒璨、全球協鴻公司並非經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之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信託為業(即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業(即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機構,且知悉對客戶委任交付之委託投資資產,就有價證券之投資或交易為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之業務,係屬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依法須由具備特定條件之證券投資信託或顧問事業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始得營業,竟為藉代客操作獲利,未具備上開特定條件及經過金管會核准,陳煒璨基於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犯意(附表一編號7、8),及與陳柚燊基於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犯意聯絡(附表一編號1至6、9至15),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委託代操時間,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授權委託(陳柚燊未參與附表一編號7、8部分),簽署個人授權委託協議書後,由陳煒璨及全球協鴻公司代行買賣股票,如有盈餘,則由陳煒璨及全球協鴻公司取得70%或80%不等之利潤,如有虧損,則由陳煒璨及全球協鴻公司補償委託人之虧損,又如附表一編號1至6、9至15所示之人並先將依投資金額10%計算之代保管金,匯款至全球協鴻公司申設之第一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陳煒璨、陳柚燊均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問法之犯行,被告陳煒璨辯稱:公司營業登記裡有申請股票買賣的項目,我有代操,據我了解,只要有簽訂授權合約就可以從事股票代操。另告訴人鄭素宜給我的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其中130萬元是他要還我的錢,170萬元才是請我代操的錢等語(金訴字第862號卷第107頁、第108頁)。被告陳柚燊辯稱:我到全球協鴻公司工作都是我父親安排的,父親跟我說都是依照法規,我們有到證券公司做委託等語(金訴字第862號卷第107頁)。經查:  ㈠被告陳煒璨係全球協鴻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陳柚燊為被告陳 煒璨之子,被告陳柚燊於107年7月至111年7月間,在全球協鴻公司擔任監察人及員工,負責為客戶解說負責為客戶解說投資內容、協助辦理申設證券帳戶。被告2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委託代操時間,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授權委託(被告陳柚燊未參與附表一編號7、8部分),由委託人簽署個人授權委託協議書,委由陳煒璨及全球協鴻公司代行買賣股票,如有盈餘,則由陳煒璨及全球協鴻公司取得70%或80%不等之利潤,如有虧損,則由陳煒璨及全球協鴻公司補償委託人之虧損,又如附表一編號1至6、9至15所示之人並將依投資金額10%計算之代保管金,匯款至全球協鴻公司上開第一銀行帳戶等情,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且被告2人並未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 券投資信託為業之機構。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業之機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二、全權委託投 資業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條第2項、第3項第2款、第4項、第4條第2項、第3項第2款、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稱經營,係指實際參與經營之人而言,不以經營營運而享有決策權力之負責人為限,亦不以經營事業體或法人組織為必要。查檢察官於偵查中,函詢金管會結果,全球協鴻公司未經許可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有該委員會111年3月24日函在卷可參(偵字第26554號卷第63頁)。另經函詢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函復略以:本公司並未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且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無從以授權方式逕行為之。本公司並未授權全球協鴻公司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與該公司亦無任何往來,有該公司111年3月23日函在卷可查(偵字第26554號卷第65頁)。是被告陳煒璨及全球協鴻公司均未經金管會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亦未經金管會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卻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簽訂授權委託書,且契約內容乙方由被告陳煒璨簽名,條款第1條又記載「甲方將證券戶及銀行帳戶委由乙方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為股票投資」,進行全權代操,本於其價值分析、投資判斷,決定買賣標的、時間、數量及價格,反覆以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之證券帳戶下單買賣股票,屬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從而,被告2人辯稱有簽訂授權合約就可以從事股票代操、有到證券公司做委託等語,自不足採。  ㈢證人即告訴人鄭素宜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107年5月18日 、5月21日各匯款5萬元、130萬元、165萬元至我的第一銀行帳戶內,再將第一銀行帳戶交給被告陳煒璨,請他幫我代操共300萬元,除了前開3筆,其他交易明細的操作都是被告陳煒璨操作的。被告陳煒璨提出的借款契約書、現金簽收表等,跟我投資的300萬元並沒有關係等語(金訴字第862號卷第457頁至第463頁)。又參諸告訴人鄭素宜申設之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經鄭素宜將上開5萬元、130萬元、165萬元匯入後,自107年5月25日起即陸續用以購買、賣出股票(偵字第6622號卷第229頁至第269頁),如該款項係用以償還被告陳煒璨之款項,豈有匯入鄭素宜之第一銀行帳戶由被告陳煒璨一同進行代操之理?再觀諸被告陳煒璨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內容,告訴人鄭素宜借款130萬元之期限係於105年5月6日至106年4月30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與告訴人鄭素宜將上開130萬元匯入第一銀行帳戶時間,已相距將近1年之久,是被告陳煒璨稱上開130萬元為返還借款等語,顯然不合常理,難以遽信;遑論,被告陳煒璨於本院審理時親自詢問告訴人鄭素宜之過程,亦自承告訴人鄭素宜將300萬元交付其操作等語(金訴字第862號卷第458頁、第459頁)。綜合前述,足認其與告訴人鄭素宜約定代操金額為300萬元,被告陳煒璨前揭辯解不足採信。  ㈣綜上,被告2人所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法人違反第105條至第110條規定者,處罰其負責人,為證券 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8條所明定。依立法理由,此條係參酌證券交易法第179條之規定而制定。觀諸證券交易法第179條之法律文字,係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8條關於「負責人」之解釋上,應指證券交易法第179條規定相同內涵,即以「為行為之負責人」適用為妥。此乃因應社會經濟之需要,擴大企業組織活動之範圍所制定之行政刑法,且為達成行政目的,對於違反法規命令或禁止之企業組織者設有處罰規定,擇以自己責任之型態制定法律,法人之負責人即為犯罪成立之特別要素,乃屬學理上之純正身分犯。因此,如不具有法人之負責人身分,知情且參與業務,而與法人負責人共同實行犯罪之人,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有身分之人,論以共同正犯。  ㈡查被告2人、全球協鴻公司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 資顧問業務,是核被告陳煒璨所為,係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8條、第107條第1款之法人負責人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被告陳柚燊並非法人負責人,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論以與法人負責人陳煒璨共同犯前開之罪。起訴意旨雖未論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8條規定,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載明被告陳煒璨為全球協鴻公司負責人,並有以全球協鴻公司之名義經營投資顧問業務,應屬起訴條文之漏載,並經本院當庭告知前開罪名(金訴字第862號卷第454頁),爰補充論罪法條。  ㈢被告陳柚燊就上揭犯行,與被告陳煒璨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被告陳柚燊雖不具法人負責人之身分,惟與具身分之人共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  ㈣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 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其立法目的在於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並保障投資,對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非法經營該法所定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其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及危害投資人權益之行為應予處罰。上開未經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屬集合犯之性質,即凡於一定期間內接受客戶全權委託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縱受數人全權委託或為客戶為數次執行投資或交易,仍僅成立一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93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2人所為未經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犯行,犯罪構成要件之本質上均包含持續實行之複次經營行為,其行為性質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其等係基於1個經營業務目的為之,均為集合犯,僅應各論以包括一罪。  ㈤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622號、112年 度偵字第16309號、第59215號、113年度偵字第13119號、第41075號移送併辦,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偵字第959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各有同一案件、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應併予審理。又被告陳柚燊就附表一編號15所示犯行部分期間已在全球協鴻公司任職,此部分雖未據起訴,然因與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6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㈥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陳煒璨前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前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5年7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業據公訴人當庭主張,並引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為憑,被告陳煒璨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公訴人另敘明被告陳煒璨所犯前案與本案罪質相同,足認被告陳煒璨法意識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請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等語(金訴字第862號卷第492頁、第501頁、第502頁)。本院審酌被告陳煒璨所犯前案與本案均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復犯本案,足認對刑罰感應力薄弱,核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謂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陳柚燊並非本案經營證券投資顧問行為之主導、決策者 ,而僅係以共同參與決策,並分擔行政業務之方式為之,其所為犯行對金融秩序法益之侵害較輕微,故就被告陳柚燊部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2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招攬民眾,由被告陳煒璨 負責代操股票,而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規避主管機關金管會之管理,所為有害國家正常金融交易秩序,影響交易市場常規作為,其等所為應予非難。另衡及被告2人犯後均未能面對己過,並考量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程度、因本案獲取之利益(詳後述),又迄今尚未實際賠償告訴人等;與被告陳煒璨前科素行(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被告陳柚燊則無刑事前科,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復參以被告陳煒璨自陳高職畢業,目前從事電銷,被告陳柚燊自陳高職畢業,目前從事路邊攤工作等一切情狀(金訴字第862號卷第502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均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陳煒璨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而向如附表一所示之 人收取之代保管金總計230萬元,堪認係其本案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被告陳煒璨自承迄未返還等語(金訴字第862號卷第500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陳柚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於107年7月至111年7月在 全球協鴻公司任職,月薪約2萬元等語(金訴字第862號卷第500頁、第501頁),故其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而領得之薪水總計98萬元(計算式:2萬*49個月=98萬),應屬其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2人同時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不特定 之民眾宣稱被告陳煒璨有合法之代操資格,且從事投顧業多年,具有股票投資分析判斷專業,可以為別人代操股票買賣而得高額利潤等語,致不特定民眾陷於錯誤,而委託代操買賣股票事宜,因認被告2人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㈡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者,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犯詐欺取罪嫌,係以如附表三所示之證 據為主要論據。  ㈣查本件被告2人雖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 務,惟其等在受委任代操投資之範圍內,確有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進行股票交易等投資事項,而股票投資本具有風險,故難僅憑事後投資失利,未能給付與告訴人等獲利或分擔虧損之款項,即遽認被告2人係施用詐術使告訴人等陷於錯誤而委託代操,抑或其等在招攬代操時,主觀上即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  ㈤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及現存卷證資料,就公訴 意旨所指被告2人另涉犯詐欺取財罪嫌,尚未達於一般人確信其等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之程度,原應就此被訴部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其等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行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林俊杰、徐綱 廷、蕭佩珊、洪佳業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文亮、張添興、王淑月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 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 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 、銷售境外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8條 法人違反第105條至第110條規定者,處罰其負責人。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委託代操時間 委託代操金額 交付之代保管金金額 1 林喜財 108年12月13日 200萬元 20萬元 2 郭淑嫥 108年12月6日 30萬元 3萬元 3 林叔玉 109年3月8日 120萬元 12萬元 4 梁化吉 108年5月3日 210萬元 21萬元 5 陳玉華 ①109年3月8日 (追加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8年3月8日,予以更正) ②109年6月22日 ①100萬元 ②100萬元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6 陸惠美 109年5月29日 100萬元 10萬元 7 鄭素宜 ①107年5月18日 ②107年5月21日 ③107年5月21日 ①5萬元 ②130萬元 ③165萬元 無 8 劉炳貴 107年3月5日 107年3月22日 ①2萬元 ②20萬元 無 9 王嘉熙 ①109年5月7日 ②109年7月6日 ①80萬元 ②200萬元 ①8萬元 ②20萬元 10 王麗珠 ①109年3月27日 ②109年7月7日 ①100萬元 ②100萬元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11 柯榆安 109年3月16日 100萬元 10萬元 12 洪晴涵 (原名:洪慈謙) 109年7月2日 100萬元 10萬元 13 梁有禎 ①109年7月6日 ②109年7月21日 ①100萬元 ②70萬元 ①10萬元 ②7萬元 14 張升巃(使用劉芷纖名義) 108年11月19日 100萬元 10萬元 15 1蕭秀嬿 ①109年6月5日 ②109年7月8日 ③109年8月12日 ④109年10月15日 ①100萬元 ②100萬元 ③100萬元 ④90萬元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10萬元 ④9萬元 2邱瑋琳 109年9月21日 105萬元 10萬5,000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告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 1 陳煒璨 陳煒璨法人負責人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陳柚燊 陳柚燊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捌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 編號 卷證 1 《證人證述》 一、證人即告訴人林叔玉   111.01.22警詢(偵字第26554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   111.06.15偵訊(他字第3500號卷第29頁至第30頁)   112.02.23偵訊(偵字第10041號卷第535頁至第541   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林喜財   112.02.23偵訊(偵字第10041號卷第535頁至第541   頁)   112.08.04準備程序(金訴862卷第101頁至第125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郭淑嫥   111.01.27警詢(偵字第12367號卷第33頁至第35頁)   111.10.18偵訊(偵字第12367號卷第95頁至第96頁)   111.10.18調解筆錄(偵字第12367號卷第101頁至第10   4頁)   111.12.05偵訊(他字第3500號卷第64頁至第70頁)   111.12.07偵訊(偵字第12367號卷第109頁至第113   頁)   112.08.04準備程序(金訴862卷第101頁至第125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梁化吉   111.01.22警詢(偵字第26554號卷第39頁至第41頁)   111.06.15偵訊(他字第3500號卷第29頁至第30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鄭素宜   112.03.15偵訊(偵字第6622號卷第185頁至第187頁) 六、證人沈怡芳   102.05.29調查筆錄(他字第8120號卷第243頁至第252   頁) 七、證人陳建方   102.07.02調查筆錄(他字第8120號卷第291頁至第313   頁)   107.12.27偵訊【他案】(偵字第6622號卷第211頁至   第214頁)   109.04.17偵訊【他案】(偵字第6622號卷第217頁至   第219頁)    112.04.18偵訊(偵字第6622號卷第193頁至第195頁) 八、證人即告訴人陳玉華   111.12.05偵訊(他字第3500號卷第64頁至第70頁)   112.08.04準備程序(金訴862卷第101頁至第125頁) 九、證人即告訴人陸惠美   111.12.05偵訊(他字第3500號卷第64頁至第70頁)   112.08.04準備程序(金訴862卷第101頁至第125頁) 十、證人即告訴人劉炳貴   111.04.05警詢(他字第2529號卷第61頁至第64頁)   111.06.10偵訊(他字第2529號卷第115頁至第117頁)   112.01.19偵訊(偵字第44733號卷第51頁至第55頁)   113.05.23準備程序(金訴862卷第200頁、第227頁) 十一、證人即告訴人張升巃    112.11.30檢事官詢問(他10131卷第9頁至第10頁)    112.12.26偵訊【具結】(他10131卷第43頁至第47    頁)    113.01.18偵訊(偵59215卷第255頁至第275頁)    113.05.23準備程序(金訴862卷第200頁、第227頁    至第228頁) 十二、證人即告訴人王嘉熙    112.08.25警詢(偵59215卷第43頁至第48頁)    113.01.18偵訊(偵59215卷第255頁至第275頁) 十三、證人即被害人王麗珠    113.01.18偵訊(偵59215卷第255頁至第275頁) 十四、證人即被害人柯榆安    113.01.18偵訊(偵59215卷第255頁至第275頁) 十五、證人劉芷纖    113.01.18偵訊(偵59215卷第255頁至第275頁) 2 《非供述證據》 【本訴】 一、中檢111年度偵字第10041號卷  1.林喜財111年3月2日刑事告訴狀及所附:(偵字第10041號卷第23頁至第25頁)   【告證1】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影本(第27頁至第30頁)   【告證2】個人授權委託單檔協議書影本(第31頁至第38頁)   【告證3】匯款回條影本(第39頁)   【告證4】協議異動聲明書影本(第41頁)   【告證5】催告律師函及掛號回執影本(第43頁至第46頁)   【附件】委任狀正本1件(第47頁)  2.林喜財之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字第10041號卷第39頁)  3.林喜財111年3月30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及所附:(偵字第10041號卷第53頁)   【附件1】林喜財及黃玉珠取得「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60張(第55頁至第254頁、第255頁   至第374頁)   【附件2】李素婷、黃宗文取得「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第375頁至第389頁)  4.經濟部102年2月8日經授中字第10233173950號函及所附:(偵字第10041號卷第416頁至第418頁)   ⑴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第419頁)   ⑵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420頁至第421頁)   ⑶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第422頁、第423頁、第424頁)   ⑷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第425頁)  5.詹啓吉會計師事務所102年1月29日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簽證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偵字第10041號卷第426頁至第427頁)  6.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偵字第10041號卷第428頁、第429頁)  7.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封底影本(偵字第10041號卷第430頁至第431頁)  8.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偵字第10041號卷第432頁至第437頁)  9.102年1月29日玉山銀行取款憑條【王瑞卿,2,400萬  元】(偵字第10041號卷第439頁)  10.102年1月29日玉山銀行存款憑條【陳建智,2,400萬  元】(偵字第10041號卷第438頁)  11.102年1月29日玉山銀行取款憑條【陳建智,2,400萬  元】(偵字第10041號卷第440頁)  12.102年1月29日玉山銀行存款憑條【中央智庫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1,000萬元】(偵字第10041號卷第440頁)  13.102年1月29日玉山銀行存款憑條【中央智庫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800萬元】(偵字第10041號卷第440頁)  14.102年1月29日玉山銀行存款憑條【中央智庫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300萬元】(偵字第10041號卷第441頁)  15.102年1月29日玉山銀行存款憑條【中央智庫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300萬元】(偵字第10041號卷第441頁)  16.102年1月30日玉山銀行取款憑條【中央智庫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1,000萬元】(偵字第10041號卷第442頁)  17.102年1月30日玉山銀行存款憑條【陳建智,1,000萬  元】(偵字第10041號卷第442頁)  18.玉山銀行客戶基本資料   ⑴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偵字第10041號卷第443頁)   ⑵陳建智(偵字第10041號卷第443頁)   ⑶王瑞卿(偵字第10041號卷第447頁)  19.102年1月30日玉山銀行取款憑條【中央智庫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1,399萬9,000元】(偵字第10041號卷第444  頁)  20.102年1月30日玉山銀行存款憑條【陳建智,1,399萬  9,000元】(偵字第10041號卷第444頁)  21.102年1月30日玉山銀行取款憑條【陳建智,1,000萬  元】(偵字第10041號卷第446頁)  22.102年1月30日玉山銀行存款憑條【王瑞卿,1,000萬  元】(偵字第10041號卷第446頁)  23.102年1月30日玉山銀行取款憑條【陳建智,1,399萬  8,500元】(偵字第10041號卷第448頁)  24.102年1月30日玉山銀行存款憑條【王瑞卿,1,399萬  8,500元】(偵字第10041號卷第448頁)  25.編號「102-ND-0000000」、「102-ND-0000000」、「102-ND-0000000」、「102-ND-0000000」股票影本1份(偵字第10041號卷第449頁至第456頁)  26.臺中商業銀行102年3月26日簽證申請書(偵字第10041號卷第457頁至第458頁)  27.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2年投資評估報告書(偵字第10041號卷第459頁至第482頁)  28.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2年說明會現場照片影本(偵字第10041號卷第483頁至第493頁)  29.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8日元銀字第1090010559號函及所附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帳號交易明細(偵字第10041號卷第504頁至第513頁)  30.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9年9月17日一北屯字第00122號函及所附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10041號卷第514頁至第517頁)  31.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6年11月14日資理字第1060003718號函及所附103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證券資料繳款明細表(偵字第10041號卷第518頁)  32.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9年2月13日資理字第1090000632號函及所附106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證券資料繳款明細表(偵字第10041號卷第519頁)  33.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處自行整理過戶資料(偵字第10041號卷第520頁至第528頁)  34.告訴人梁化吉110年9月27日協議異動聲明書(偵字第10041號卷第543頁) 二、中檢111年度偵字第12367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111年3月1日警員詹弘蔚職務報告(偵字第12367號卷第27頁)  2.告訴人郭淑嫥提供:   ⑴109年10月8日協議異動聲明書(偵字第12367號卷第37頁)   ⑵108年12月6日授權委託書(偵字第12367號卷第39頁至第51頁)(同他字第3500號卷第74頁至第78頁)   ⑶與陳建智LINE對話紀錄擷圖影本(偵字第12367號卷第55頁至第57頁)  3.告訴人郭淑嫥之報案資料:   ⑴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12367號卷第59頁)   ⑵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12367號卷第61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9月15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偵字第12367號卷第87頁)  5.111年10月18日調解結果報告書【成立】(偵字第1236   7號卷第97頁)  6.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889號刑事判決(偵字第12367號卷第117頁至第123頁) 三、中檢111年度偵字第26554號卷  1.林叔玉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犯罪嫌疑人指認年籍對照表(偵字第26554號卷第43頁至第44頁、第45頁、第47頁)  2.梁化吉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犯罪嫌疑人指認年籍對照表(偵字第26554號卷第49頁至第50頁、第51頁、第53頁)  3.林叔玉之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26554號卷第55頁至第56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26554號卷第215頁)   ⑶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26554號卷第217頁)  4.梁化吉之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26554號卷第57頁至第58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6554號卷第59頁至第61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26554號卷第245頁)  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3月24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134022號函(偵字第26554號卷第63頁)  6.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3日元顧字第1110000142號函(偵字第26554號卷第65頁)  7.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111年3月11日中信顧字第1110050694號函及所附:(偵字第26554號卷第67頁至第68頁)   ⑴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69頁至第82頁)   ⑵經營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公司一覽表(第83頁至第85頁)  8.林叔玉之個人授權委託協議書(偵字第26554號卷第87頁至第97頁)  9.林叔玉之元大銀行交易明細(偵字第26554號卷第101頁至第103頁)  10.林叔玉之郵局存證信函   ⑴桃園永安郵局存證信函【存證號碼409】(偵字第26554號卷第105頁至第109頁)   ⑵臺中文心路郵局存證信函【存證號碼262】(偵字第26554號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⑶中壢自立郵局存證信函【存證號碼190】(偵字第26554號卷第115頁至第119頁)  11.第一商業銀行所附客戶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554號卷第121頁、第123頁至第209頁)  12.公司網頁搜尋資料【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偵字第26554號卷第211頁至第214頁)  13.梁化吉之個人授權委託協議書、協議異動聲明書(偵字第26554號卷第219頁至第233頁、第235頁)  14.梁化吉之元大銀行交易明細對帳單(偵字第26554號卷第237頁至第241頁)  15.梁化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8年5月3日國內匯款申請書2張(偵字第26554號卷第243頁)  1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0929號起訴書(偵字第26554號卷第411頁至第413頁) 四、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卷  1.鄭素宜於112年7月14日提出之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金訴862卷第75頁)及所附:   ⑴陳述狀1紙(金訴862卷第77頁)   2.梁化吉112年7月21日之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金訴862卷第79頁)   3.林叔玉之112年7月21日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金訴862卷第83頁)   4.被告陳煒璨之112年7月24日陳情狀1紙(金訴862卷第87頁)及所附:   ⑴網路新聞-標題「兄弟檔違法行銷未上市股票被判刑」(金訴862卷第89頁)    ⑵本院民事111年度訴字第2271號和解筆錄-原告: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煒璨、被告:林志昇【和解金額:115萬元】(金訴862卷第91頁)   ⑶第一商業銀行取款兼存入憑條(111年11月22日)1紙-轉入15萬元至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金訴862卷第93頁)   ⑷第一銀行取款憑條1紙(111年11月15日)1紙-轉入100萬元至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金訴862卷第95頁)    5.林叔玉之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112年6月30日診斷證明書(金訴862卷第97頁)   6.借款契約書(105年4月29日)-甲方:陳建智、乙方(債務人):鄭素宜、同意人:王朝興、王雅玟【金額:130萬元】(金訴862卷第124之1頁)  7.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05年5月6日)1紙-陳建智於轉入130萬元至鄭素宜臺灣銀行潭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訴862卷第124之3頁)   8.現金簽收表-鄭素宜借還款(金訴862卷第124之5頁)  9.林叔玉之113年1月11日刑事陳報狀(金訴862卷第127頁)及所附:   ⑴「1111人力銀行」公司資訊網頁擷圖-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金訴862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⑵存證信函(110年4月1日)1份-寄件人:陳建智、收件人:林叔玉(金訴862卷第135頁至第137頁)   10.劉炳貴於113年5月23日庭呈之訴狀(金訴862卷第229頁、第233頁)及所附:    ⑴臺北市○○區○○○○○000○○○○○0000號調解書(112年5月11日)-聲請人:劉炳貴、對造人:陳煒璨(金訴862卷第231頁)    11.中華民國弱勢家庭自助協會(江冠南)113年10月24日之刑事陳報狀(一般)及所附:    ⑴《附件1》個人授權委託協議書(109年6月5日)-【甲方:蕭秀嬿、乙方:陳建智】(後附:①蕭秀嬿、陳建智之身分證影本、②蕭秀嬿之台新證券存摺封面影本、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日期:109年6月8日、收款人:蕭秀嬿、匯款人:江柏凱、金額100萬元)    ⑵《附件2》個人授權委託協議書(109年7月8日)-【甲方:蕭秀嬿、乙方:陳建智】(後附匯款單據1紙-日期:109年7月9日、收款人:蕭秀嬿、匯款人:江柏凱、金額100萬元)     ⑶《附件3》個人授權委託協議書(109年8月12日)-【甲方:蕭秀嬿、乙方:陳建智】(後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日期:109年8月7日、收款人:蕭秀嬿、匯款人:江柏凱、金額80萬元)     ⑷《附件4》個人授權委託協議書(109年10月15日)-【甲方:蕭秀嬿、乙方:陳建智】(後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日期:109年10月16日、收款人:蕭秀嬿、匯款人:江柏凱、金額90萬元)     ⑸《附件5》保管條1紙(109年6月5日)-共同投資股票委由蕭秀嬿開戶【證券戶由全球協鴻控股公司保管、帳戶保管人:蕭秀嬿、存摺保管人:邱瑋琳、印章保管人:林阿昭】     ⑹《附件6》個人授權委託協議書(109年9月21日)-【甲方:邱瑋琳、乙方:陳建智】(後附:①邱瑋琳、陳建智之身分證影本、②邱瑋琳之台新證券存摺封面影本、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日期:109年9月11日、收款人:邱瑋琳、匯款人:江柏凱、金額100萬元)    ⑺《附件7》保管條1紙(109年6月5日)-共同投資股票委由邱瑋琳開戶【證券戶由全球協鴻控股公司保管、帳戶保管人:邱瑋琳、存摺保管人:蕭秀嬿、印章保管人:林阿昭】       ⑻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弱勢家庭自助協會針對會員自助合作方案聯合聲明1紙(111年7月29日) 【追加起訴、併辦B】 一、新北檢111年度他字第3500號卷  1.告訴人林叔玉、梁化吉之111年2月9日刑事告訴狀及所附:(他字第3500號卷第2頁至第7頁)   【告證1】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影本1份(第9頁至第10頁)   【告證2】被告陳建智與告訴人等簽立之個人授權委託協議書影本1份(第11頁至第19頁、第20頁至第24頁)   【告證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第25頁)  2.林叔玉、梁化吉之111年6月20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他字第3500號卷第31頁至第32頁)   【告證4】林叔玉之台新銀行、元大銀行交易明細(第33頁至第36頁)   【告證5】梁化吉之108年5月3日台新銀行匯款單(第37頁)   【告證6】梁化吉之存證信函1份(第38頁至第39頁)   【告證7】告訴人梁化吉協議異動聲明2份(第40頁、第41頁)  3.林叔玉、梁化吉之111年7月14日刑事陳報(二)狀及所附其他受害人基本資料(他字第3500號卷第45頁至第46頁)  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8693號起訴書(他字第3500號卷第47頁至第52頁)  5.本院104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他字第3500號卷第53頁至第57頁)  6.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他字第3500號卷第58頁至第59頁)  7.告訴人郭淑嫥提供手寫內容(他字第3500號卷第71頁)  8.郭淑嫥之華南銀行證券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他字第3500號卷第72頁)  9.告訴人陸惠美之合約異動聲明書(他字第3500號卷第79頁)  10.陸惠美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封底影本(他字第3500號卷第80頁)  11.告訴人陳玉華之109年6月22日、109年2月6日授權委託書(他字第3500號卷第81頁至第87頁、第88頁至第95頁)  12.陳玉華之合約異動聲明書(他字第3500號卷第96頁)  13.陳玉華提供證券帳戶交易明細影本(他字第3500號卷第97頁至第99頁) 【併辦A】 一、中檢109年度他字第8120號卷  1.鄭素宜之109年9月17日刑事告訴狀(他字第8120號卷第3頁至第7頁)及所附:   【證1】告訴人匯款單影本1份(第9頁至第19頁)   【證2】中央智庫財經資訊有限公司股票影本1份(第21頁至第222頁)  2.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他字第8120號卷第223頁至第225頁)  3.中央智庫投資公司金流分析(他字第8120號卷第227頁至第229頁)  4.樹林區農會109年12月15日樹農信字第1092001436號函(他字第8120號卷第233頁)  5.本院102年聲搜字第1502號搜索票(他字第8120號卷第255頁至第259頁)  6.臺中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他字第8120號卷第315頁至第321頁)  7.編號1之33隨身碟內資料擷圖(他字第8120號卷第323頁)  8.公司會員姓名資料清單(他字第8120號卷第325頁至第333頁)  9.陳建方等人106年至109年財產歸戶資料(他字第8120號卷第339頁至第455頁)  10.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他字第8120號卷第461頁至第463頁) 二、中檢111年度偵字第6622號卷  1.鄭素宜之112年5月18日刑事陳報狀(偵字第6622號卷第225頁至第226頁)  2.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12年5月16日一北屯字第00083號函及所附中央智庫財經資訊有限公司、鄭素宜相關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6622號卷第227頁、第229頁至第269頁) 【併辦C】 一、北檢111年度他字第2529號卷  1.告訴人劉炳貴111年2月18日刑事告訴狀及所附:(他字第2529號卷第3頁至第5頁)   【告證1】被告名片影本(第25頁)   【告證2】協議書影本2份(第7頁至第13頁、第19頁至第21頁)  2.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5月4日一總營集字第49035號函及所附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他字第2529號卷第65頁、第67頁至第68頁)  3.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4月21日一總營集字第44316號函及所附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他字第2529號卷第69頁、第71頁至第73頁) 二、新北檢112年度調偵字第959號卷  1.臺北市○○區000○○○○○0000號調解書(調偵字第959號卷第5頁) 【併辦D】 一、中檢112年度他字第10131號卷  1.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2.10.27臺正密字第1120403158號函(他10131卷第11頁)  2.元大證券帳號第981S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纖纖】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他10131卷第13頁至第17頁)  3.告訴人張升巃與暱稱「陳泱寯/冠臣展業」LINE對話紀錄擷圖(他10131卷第19頁)  4.「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理財部經理陳韋成」名片翻拍照片(他10131卷第54頁)  5.空白授權委託書(他10131卷第57頁至第64頁)  6.授權委託合約-違約結案協議書(他10131卷第65頁)  7.中華郵政108.11.28 【15:56】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他10131卷第71頁)  8.中華郵政108.11.28 【11:1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他10131卷第73頁)  9.中華郵政108.11.28 【11:07】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他10131卷第75頁) 二、中檢113年度偵字第13119號卷  1.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偵13119卷第49頁至第51頁) 三、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9215號卷  1.王嘉熙警詢提出手書投資明細(偵59215卷第57頁)  2.【王嘉熙】相關資料   (1)王嘉熙與陳建智協議異動聲明書【109.05.07-110.05.31】(偵59215卷第59頁)   (2)王嘉熙名下元富證券對帳單電子郵件擷圖(偵59215卷第61頁)   (3)王嘉熙名下新光銀行帳戶台幣交易明細查詢擷圖(偵59215卷第63頁)   (4)王嘉熙與陳建智協議異動聲明書【109.07.06-111.07.31】(偵59215卷第65頁)   (5)王嘉熙名下新光銀行臺幣活存畫面擷圖(偵59215卷第67頁至第69頁)   (6)王嘉熙名下台新證券交割憑單擷圖(偵59215卷第71頁至第73頁)   (7)109.06.30預收代保管金匯款資訊客戶留存聯翻拍照片(偵59215卷第75頁)   (8)王嘉熙與暱稱「Andy(股票代操)」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59215卷第77頁至第79頁)  3.【王麗珠】相關資料   (1)王麗珠與陳建智109.03.27授權委託書(偵59215卷第83頁至第89頁)   (2)王麗珠與陳建智協議異動聲明書【109.03.27-111.03.31】(偵59215卷第91頁)   (3)王麗珠與陳煒燦協議書【111.03.31到期】(偵59215卷第93頁)   (4)王麗珠名下台新國際商銀帳戶存摺內頁(偵59215卷第95頁)   (5)王麗珠名下台新證券交割憑單擷圖(偵59215卷第97頁)   (6)王麗珠與陳建智109.07.07授權委託書(偵59215卷第101頁至第107頁)   (7)王麗珠與陳建智協議異動聲明書【109.06.19-111.06.30】(偵59215卷第109頁)   (8)王麗珠與陳煒燦協議書【111.06.30到期】(偵59215卷第111頁)   (9)109.06.19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翻拍照片(偵59215卷第113頁)   (10)證券帳戶存摺內頁(偵59215卷第115頁)  4.【柯姿安】相關資料   (1)柯姿安與陳建智109.03.16授權委託書(偵59215卷第119頁至第125頁)   (2)柯姿安與陳建智協議異動聲明書【109.03.16-111.03.31】(偵59215卷第127頁)   (3)柯姿安與陳煒燦協議書【111.03.31到期】(偵59215卷第129頁)   (4)遠東商銀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擷圖(偵59215卷第131頁)   (5)台幣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擷圖(偵59215卷第133頁)   (6)柯姿安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內頁翻拍照片(偵59215卷第135頁)  5.【洪慈謙】相關資料   (1)洪慈謙與陳建智109.07.07授權委託書(偵59215卷第139頁至第145頁)   (2)洪慈謙與陳建智協議異動聲明書【109.07.02-111.07.31】(偵59215卷第147頁)   (3)洪慈謙與陳煒燦協議書【111.07.31到期】(偵59215卷第149頁)   (4)遠東商銀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擷圖(偵59215卷第151頁至第153頁)   (5)洪慈謙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內頁翻拍照片(偵59215卷第155頁)  6.【梁有禎】相關資料   (1)梁有禎與陳建智109.07.19授權委託書(偵59215卷第159頁至第165頁)   (2)梁有禎與陳建智協議異動聲明書【109.07.06-111.07.31】(偵59215卷第167頁)   (3)梁有禎與陳煒燦協議書【依據109.07.19授權合約】(偵59215卷第169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9.06.24匯款申請書回條聯(三)翻拍照片(偵59215卷第171頁)   (5)第一商業銀行109.07.06【10:10:03】存款存根聯(偵59215卷第173頁)   (6)梁有禎名下台新銀行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查詢畫面擷圖(偵59215卷第175頁)   (7)梁有禎與陳建智109.07.21授權委託書(偵59215卷第179頁至第185頁)   (8)梁有禎與陳建智協議異動聲明書【109.07.06-111.07.31】(偵59215卷第187頁)   (9)梁有禎與陳煒燦協議書【依據109.07.21授權合約】(偵59215卷第189頁)   (10)彰化銀行109.07.06匯款回條聯(偵59215卷第191頁)   (11)第一商業銀行109.07.06【10:10:26】存款存根聯(偵59215卷第193頁)   (12)梁有禎名下新光銀行網路銀行存款查詢畫面擷圖(偵59215卷第195頁) 【併辦E】 一、中檢113年度他字第6248號卷  1.曾麗萍113年7月5日之刑事告訴狀(他字第6248號卷第3頁至第9頁)及所附:   ⑴《告證1》網頁查詢資料-團體名稱:中華民國弱勢家庭自助協會(他字第6248號卷第11頁)   ⑵《告證2》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他字第6248號卷第13頁至第14頁)    ⑶《告證3》中華民國弱勢家庭自助協會109年2月1日會員公告(他字第6248號卷第15頁)   ⑷《告證3》會員自助合作方案【空白】(他字第6248號卷第17頁)   ⑸《告證4》繳款人保留會籍同意書(109年3月26日)-繳款人:曾麗萍(他字第6248號卷第19頁)   ⑹《告證4》會員自助合作方案(約定日:109年3月26日)-曾麗萍(他字第6248號卷第21頁)       ⑺《告證4》自助金繳費說明(他字第6248號卷第23頁)   ⑻《告證5》中華民國關懷弱勢家庭協會109年第2期代收扶助金【3月超商單】暨繳款人收執聯(109年3月26日繳訖)(他字第6248號卷第25頁)    ⑼《告證5》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31紙(他字第6248號卷第27頁至第37頁)    ⑽《告證6》弱勢家庭自助協會公告(他字第6248號卷第39頁)    ⑾《告證7》臺灣銀行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109年3月25日實施)(他字第6248號卷第41頁至第42頁)  參、其他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1861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陳建智、陳建方】(他字第2529號卷第121頁至第123頁)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0000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陳建智、陳建方、楊麗花】(他字第2529號卷第125頁至第129頁)  3.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6471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陳建智等】(偵字第44733號卷第9頁至第12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622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陳煒璨、陳建方】(調偵字第959號卷第35頁至第38頁)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973號起訴書【被告:紀秉成】(調偵字第959號卷第39頁至第43頁)  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012號起訴書【被告:徐子喬】(調偵字第959號卷第45頁至第47頁)  7.本院104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書(偵59215卷第221頁至第227頁)  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0053號、113年度偵字第7674號起訴書【被告:陳煒璨、王瑞卿】(金訴862卷第241頁至第252頁)   9.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042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江冠南】(他字第6248號卷第49頁至第51頁)  10.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1500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江冠南、邱瑋琳】(他字第6248號卷第53頁至第64頁)  11.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9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IMMORTAL INTERNATIONAL CORP.、被告:MAGNIFINANCE L.L.C.、MAGNIFIC CAPITAL L.L.C(法代:余凌霄)】(偵字第41075號卷第65頁至第67頁)     1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1075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江冠南】(偵字第41075號卷第69頁至第72頁) 3 《被告供述》 一、被告陳煒璨   102.07.02調查筆錄(他字第8120號卷第261頁至第289   頁)   107.12.27偵訊【他案】(偵字第6622號卷第211頁至   第214頁)   109.04.17偵訊【他案】(偵字第6622號卷第217頁至   第219 頁)   111.02.16警詢(偵字第12367號卷第29頁至第31頁)   111.03.08警詢(偵字第26554號卷第29頁至第33頁)   111.09.21調查筆錄(偵字第10041號卷第401頁至第41   5頁)   111.10.18偵訊(偵字第12367號卷第95頁至第96頁)   111.10.18調解筆錄(偵字第12367號卷第101頁至第10   4頁)   111.10.25調查筆錄(偵字第10041號卷第495頁至第50   3頁)   111.12.07偵訊(偵字第12367號卷第109頁至第113   頁)   112.01.17偵訊(偵字第26554號卷第405頁至第409   頁)   112.01.19偵訊(偵字第44733號卷第51頁至第55頁)   112.02.15偵訊(偵字第12367號卷第127頁至第128   頁)   112.03.09調查筆錄(偵字第12367號卷第139頁至第14   7頁)   112.03.15偵訊(偵字第12367號卷第133頁至第137   頁)   112.08.04準備程序(金訴862卷第101頁至第125頁)   112.09.03警詢(偵59215卷第37頁至第42頁)   113.01.18偵訊(偵59215卷第255頁至第275頁)   113.05.23準備程序(金訴862卷第199頁、第207頁至   第208頁、第226頁至第228頁) 二、被告陳柚燊   112.03.15偵訊(偵字第12367號卷第133頁至第137   頁)   112.08.04準備程序(金訴862卷第101頁至第125頁)   113.01.18偵訊(偵59215卷第255頁至第275頁)   113.05.23準備程序(金訴862卷第200頁、第207頁至   第208頁、第226頁至第2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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