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M-112-金訴-2130-20250319-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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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致廷 參 與 人 即 第三人 星野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致廷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30號被告劉致廷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星野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1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者,亦同;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2款、第4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劉致廷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460號、112年度偵字第16997號、第18140號、第37943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2239號)後,現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130號審理中,依起訴書記載及被告之供述,第三人星野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犯罪獲有如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記載之不法利益新臺幣(下同)185萬2830元、17萬2500元,本案沒收即有可能及於第三人所得上開款項,故為保障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第三人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第2項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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