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DM-112-金訴-2305-20241016-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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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書銘 選任辯護人 張益隆律師 被 告 金宇謦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㈧爰審酌欄關於「被告許書銘 符合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刑事由,」之 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㈦刑之減輕事由說明 欄已說明被告許書銘於審判中始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故不符合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要件,是三、㈧爰審酌欄關於「被告許書銘符合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刑事由,」之記載應為贅載,而其誤寫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