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DM-112-金訴-3156-20241203-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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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LVIN POON KAI JIET(馬來西亞籍,中文名:馮凱 具 保 人 張叡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 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叡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張叡玄因被告馮凱杰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1月28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嗣該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自112年2月10日出境,迄今尚未入境,僅委任辯護人向本院具狀供稱其礙於餐廳人手嚴重不足,無法配合開庭等語,而未能提出未到庭之正當事由等情,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刑事案件報到單、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被告出具之刑事陳報暨改期聲請狀在卷可稽;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被告到庭等情,有具保人送達證書、刑事案件報到單附卷可佐,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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