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M-112-金訴-986-20241121-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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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9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陸孟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 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孟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陸孟哲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 113年8月27日所為之112年度金訴字第986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