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CDM-112-附民-1161-2024102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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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61號 原 告 吳庭妤 被 告 劉炳宏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1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炳宏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1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經原告吳庭妤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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