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M-112-附民-1455-2024120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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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55號 原 告 許晉綸 被 告 高琬婷 籍設雲林縣○○市○○路00號(雲林○○○○○○○○ ○)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3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許晉綸聲明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高琬婷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聲 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而應移送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38號被告高琬婷被訴違反洗錢 防制法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許晉綸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未聲請如上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且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曾有如前述之聲請,揆諸前開意旨,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