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M-112-附民-1479-20241104-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79號 原 告 曾子杰 被 告 陳怡馨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訴字第2610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10號傷害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陳健正 ,而本件被告陳怡馨並未經檢察官起訴,亦未經本院於上開刑事案件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對被告陳怡馨提起訴訟,乃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