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M-112-附民-2333-2025012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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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33號 原 告 陳立樺 被 告 楊堺儱 秦英傑 上列被告等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蘇泳承部分,因其與原告已和解成立 ,有本院和解筆錄1份可稽,此部分應予報結,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王宥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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