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M-112-附民-2336-20241107-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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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336號 原 告 曹美麗 被 告 陳永洋 劉坤榮 廖紫渝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592號、113年度金 簡字第771號、112年度金簡字第7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4萬6,395元 。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番柏丞自民國110年7月間起,因知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娜札」、「校長」所屬不同詐欺集團有洗錢需求,即起意成立以使用人頭帳戶多層化轉帳後領款轉交方式,為詐欺集團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使檢警難以追查而洗錢之水房,並招攬林耿民、王逵薦…原告於111年1月20日匯款198萬6,124元及111年1月21日匯款186萬271元,遭提領一空,致原告受有384萬6,395元之損害。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否則即不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被告陳永洋、劉坤榮、廖紫渝3人因詐欺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依卷內資料顯示,原告遭詐欺所匯入或轉匯之人頭帳戶為(第一層)李宛芸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李政緯申設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三層)鄭仰哲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陳禹丞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並無被告陳永洋、劉坤榮、廖紫渝3人所提供之帳戶,原告並非因被告陳永洋、劉坤榮、廖紫渝3人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為明顯。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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