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DM-112-附民-2394-202411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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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394號 原 告 邱慧琴 被 告 葉協興 居臺中市○○路000○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陳盈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8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487條所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葉協興、同案被告謝亦喬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844號案件提起公訴,並就同案被告謝亦喬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6372號案件移送併辦,然觀諸該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原告邱慧琴遭詐欺之事實,乃同案被告謝亦喬之起訴範圍(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並非被告葉協興經起訴之範圍,被告葉協興就原告遭詐欺部分既未經起訴,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葉協興部分即無刑事訴訟之繫屬,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